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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因侵害名譽權被判賠償500萬元臺幣 2001年08月10日 15:03 中新網香港8月10日消息:臺北訊,作家李敖因在電視節(jié)目中誹謗民進黨籍“立委”張俊宏,9日遭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賠償新臺幣五百萬元。 據“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宣判,李敖去年在電視節(jié)目中,以“縮頭烏龜”、“小人”等形容張俊宏,又公布張俊宏的住家電話及行動電話,已侵犯張俊宏的名譽權,須賠五百萬元保證金。 至于五百萬元的賠償金,張俊宏說:“最好是李敖愿意付出五百萬元賠償金,若李敖愿意賠償,他將以李敖和他的名義,共同將這筆錢捐給桃芝風災災民,但若李敖不愿賠償,他也打算放棄。”(許雅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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