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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手段“粉墨登場” 二手樓市上演新一輪大戰(zhàn)

2006年08月15日 14:12

    8月2日,冷清的蘇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大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今年8月1日起全面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執(zhí)行后,前幾天擁擠不堪的蘇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大廳內一下子變得冷清起來,前來進行二手房交易的市民寥寥無幾。 中新社發(fā) 王建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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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15日電 6月1日起全額征收營業(yè)稅,8月1日開始征收個稅,近期一系列針對二手房交易的稅收政策實施,令購房不足五年、并打算將房屋轉讓的業(yè)主著實“難受”了好一陣子。但在經歷了短暫陣痛后,《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日在北京、哈爾濱等城市采訪了解到,假“贈與”真“買賣”、“以租代售”以及利用裝修做低房價等避稅手段開始粉墨登場,新一輪避稅大戰(zhàn)也開始在二手樓市上演。

  假“贈與”真“買賣”

  有房產中介透露,由于房屋贈與行為在交易過程中一般只收取手續(xù)費,由此涉及的營業(yè)稅等稅費都是免交的,所以,一時間贈與行為成為二手房交易當中的一個常見避稅方式,也深受交易雙方的青睞。

  哈爾濱市的陳女士欲將2004年花40萬元購買的一套80平方米住房出售,有人建議陳女士跟買方以親屬的身份辦理贈予公證,于是她與購房者私下簽訂協(xié)議,以50萬元成交。她給記者算了筆賬,如果以50萬元估值,“贈與”轉讓的主要稅費有1.75萬元;而在辦理正常過戶的情況下,要繳5.5萬元稅費。

  針對這種交易方式,北京房產中介“鏈家地產”市場總監(jiān)金育松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對購買者來說,如何約定付款方式,是一個重要問題,因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使買家已經付了定金,也對出售方沒有約束力。

  “以租代售”

  與假“贈與”真“買賣”的避稅方式相似,以租代售的形式也是熬過五年期限最常用的避稅方式。

  據了解,“以租代售”避稅方式是指雙方在確定成交的意愿下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到辦理產權過戶不繳納營業(yè)稅的時間(即取得產權五年)為止,雙方在租賃合同里約定,買賣雙方在正式簽訂買賣合同并實現產權過戶后,買方可以將先期支付的租金用以沖抵購房款。

  北京千萬家房產中介市場總監(jiān)常淑娟說,由于房屋的價格具有極大的可變因素,假如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所簽的價格與所要求的“五年限制”時間之差后的該房屋價格是不一樣的,如果房屋價格上漲了,那賣家完全可以寧愿賠償違約金也不愿意按以前約定價格賣掉房子,這對于買家來說,則要承擔由此帶來的諸多機會成本。

  做低合同總價

  一位業(yè)內人士表示,和前兩種相對簡單的避稅方式相比,利用做低合同總價避稅是一種相對復雜的避稅方式。但這種方式也是交易雙方最為普遍采用的避稅手段,它可以為出售者和購買者節(jié)省大量的稅費成本。

  該人士舉例說,霍小姐2004年在北京以65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且花了六萬元的裝修費;今年8月份她以100萬元的價格把房子賣給了王先生。如果按照實際的交易價格辦理登記,霍小姐需要繳納5.5萬元的營業(yè)稅和一萬元的個人所得稅(按售房收入×1%計算);而王先生也需要繳納15000元的契稅。

  但交易雙方為了避稅,將合同價做到72萬,則霍小姐只需要交納3.96萬的營業(yè)稅,同時,王先生的契稅只需要交納10800。

  對于這種交易方式,金育松說,這其中面臨的風險是法律意義上的。房屋交易標的額是按照合同為準,萬一在購買方獲得房屋產權之后,余款的劃割按照合同價支付,出售者就要面臨巨額房款的損失。另外,作為購買者在未來轉手交易時,購房原值按照此合同價計算,必將產生更多的售房受益,從而面臨大幅的個人所得稅支出,到時會得不償失。(李佳鵬 呼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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