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是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純收益,F(xiàn)實中,征地補償不到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用地、房價上漲等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熱點問題,都與土地出讓收益問題相關聯(lián)。
所以,當《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規(guī)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問題時,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
收支失范問題多
近年來,在量大面廣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地方政府往往直接充當違法主體。導致地方政府產生強烈違法沖動的原因之一,就是做土地出讓金的“文章”。
為了獲取土地出讓金,一些地方政府不顧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市場情況,盲目擴大城市規(guī)模、加大舊城改造力度,大量出讓國有土地。為了出“政績”,一些地方政府把土地出讓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設,致使沒有資金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撥付用于農業(yè)土地開發(fā)的資金,甚至拖欠、挪用農民的征地補償費。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擅自挪用土地出讓金,或者透支未來土地收益,以未來土地出讓收入作擔保向金融機構大量借貸資金搞城市建設。
另一方面,根據有關調查所作的計算,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中,農民僅占5%至10%,其余歸政府、企業(yè)、村級組織所有。在現(xiàn)實中,一些地方政府拖欠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款,或補償款被層層截留。
規(guī)范三大內容
《通知》明確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边@實際上解決了土地出讓收支透明和人大監(jiān)督的問題。
“這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著土地出讓金的收支管理從無序逐步走向了有序。”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勘測規(guī)劃院土地規(guī)劃所所長張曉玲說。專家認為,要完全遏制地方政府的賣地沖動,特別需要財稅體制改革與干部考核體制改革的配合。
《通知》規(guī)定,“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guī)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這些規(guī)定實際上明確了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財政預算列支,切實保證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及時足額支付。
《通知》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扣除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外的其余資金,要逐步提高用于農業(yè)土地開發(fā)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對城市房價有無影響
此輪改革的一項重點是提高“兩稅一費”的征收標準。“兩稅”是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一費”是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土地保有環(huán)節(jié)的稅收,其余兩者發(fā)生在土地取得環(huán)節(jié)。
提高稅費征收標準,除了原有標準水平過低的原因之外,還包含遏制地方用地沖動、促進集約節(jié)約利用土地、優(yōu)化地方財政收入結構等多重改革意圖。但是,一系列問題隨之而來,稅負增加加上地方政府供地量減少,地價會不會上漲,本來就居高不下的房價會不會“更上一層樓”?
張曉玲認為,提高稅費征收標準,對地價、房價多少會產生一定影響。但目前,一些城市房價虛高,背后的原因很復雜,地價成本增加并非主因,因此地價上漲對房價的影響有限。
(文章來源:半月談 作者:秦交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