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桂林九月十三日電(伍取寶)這兩天,桂林的二十三名“的哥的姐”仍在為討回被出租車公司強行收回的經營權而奔波。當地法院日前終審判決出租車司機勝訴,但當他們拿著法院的終審判決書要求出租車公司歸還他們的經營權時,卻遭到出租車公司的拒絕。
據悉,這是中國目前涉及人數最多的一起出租車經營權糾紛案,也是中國各地陸續(xù)發(fā)生的出租車經營權糾紛案中,出租車司機勝訴的第一起案件。 因其具有的典型意義,此案曾引起各方廣泛關注。
負責本案的金桂律師事物所律師馮喜文告訴記者,被告泰安出租車公司不但不歸還勝訴的二十三名出租車司機的經營權,還在繼續(xù)侵犯其他出租車司機的利益,同時還拒絕支付本案官司的訴訟費。
經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本案被告泰安出租車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九月成立,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無獨立法人資格。泰安公司正式營業(yè)后,自己并沒有購車能力,都是陸續(xù)進入公司的五十名出租車司機自己帶車掛靠公司并一次出資一萬元人民幣議標費購買可營運的車牌照證號,公司承諾出租車司機只需交納管理費,此牌照經營權永久歸車主使用。
二ΟΟ三年至今年五六月,有二十三名出租車司機的出租車陸續(xù)到了法定報廢期,泰安出租車公司卻不允許這些司機自己購買新車繼續(xù)營運,而是由公司出資購車頂替了已報廢的出租車高價車租給他人營運,引起原出租車司機的強烈不滿。
法院認為, 二十三名出租車司機與泰安出租車公司實際上是一種聯營合作的關系,涉案的出租車經營權屬應歸出租車司機和公司共同所有,泰安出租車公司擅自用自己所購的車輛占用、出租原出租車的經營權屬侵權行為,認為二十三名出租車司機要求繼續(xù)使用由其出資購買的出租車經營權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