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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買房有望拿土地證 擬從經濟適用住房試行

2005年10月08日 09:31

  中新網10月8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買了商品房,一次性交了70年土地出讓金,卻只拿到產權證而沒有土地證的情況將有望改變。記者日前從有關部門獲悉,目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正在加緊制定有關購房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發(fā)放的有關條例。這意味著,一旦該條例出臺,北京的購房人就可以拿到兩個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據有關人士透露,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將擬從經濟適用住房和已售公房開始試行發(fā)放。

  大多數購房者只有“房屋所有權證”

  據了解,按照《房地產法》的要求,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俗稱“小土地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兩個證書,商品房的轉讓也必須具備兩個證書。目前,全國各大城市大多采取發(fā)兩證的辦法,也有采用土地、房屋權屬“兩證合一”方式的,如上海、深圳。

  而北京,由于各種原因,在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并軌以前,只對少量外銷商品房的購買者發(fā)放了“兩證”,其數量不足發(fā)放“房屋所有權證”總量的1/3,而且多為外銷別墅類物業(yè),內銷商品房的購買者只能拿到北京市國土房管局發(fā)放的“房屋所有權證”;在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并軌以后,只給少量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產權證等都在市屬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且開發(fā)商提出辦理小土地證要求的項目發(fā)過“小土地證”,即購房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也就是說,目前,北京大多數的商品房購買人拿到的只有“房屋所有權證”。購房人只能看到所購商品房使用土地的權屬性質是屬于“出讓”還是“劃撥”,以及該商品房所占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證號、使用面積、土地出讓金的價格等都無所體現。

  交了70年土地出讓金卻拿不到土地證

  事實上,對于長久以來,北京存在的這種“以房帶地”,開發(fā)商按樓面面積(含土地出讓金)銷售,購房人一次性交70年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卻拿不到土地證的情況,一直有人在提出質疑。尤其是近年來,對物業(yè)稅的討論更引起人們對土地出讓金、土地權屬問題的關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師認為,現在大部分購房人都沒有辦理土地證的意識。

  但事實上開發(fā)商在房屋銷售中已經將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分攤在各單元房中,因此房屋銷售完畢后,應該把開發(fā)商手中的“大土地證”分割成“小土地證”。而如果按目前這種購房人只辦“房屋產權證”不辦“土地使用權證”的現狀,“大土地證”將成為房地產行業(yè)中的一個“雷區(qū)”:如果還保留在開發(fā)企業(yè)那里,購房人肯定會承擔一定的風險。因為現在開發(fā)一個項目需要的資金很多,光依靠開發(fā)商的自有資金是不夠的,許多開發(fā)企業(yè)都要把土地證抵押給銀行進行貸款,而一旦該企業(yè)在還貸上出現什么問題,銀行就會將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投放進市場。

  北京曾經擬實行“兩證合一”

  這個問題,北京市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一直在關注。在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沒有“分家”前,2004年5月10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曾經公布了《北京市房地產登記條例(送審稿)》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guī)定,房地產登記以一宗土地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單獨擁有一宗土地后,以該宗土地和地上房屋進行登記,共用宗地上單獨擁有一個權屬單元房屋的,以房屋的幢、層、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單元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連同房屋分攤的土地進行登記。當房地產發(fā)生轉讓、交換、分割、贈予、抵押、設典等情況,有關當事人雙方須共同申請登記。當時北京市國土房管局相關人士表示,今后北京市對房地產的權屬實行“兩證合一”的發(fā)證方式。

  之后,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2004年年底“分家”,房屋權屬管理部門并到北京市建委,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另成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購房人的小土地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管理辦法也就發(fā)生了改變,原來“兩證合一”的計劃將變成“兩證分開”,即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給購房人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北京市建委給購房人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相關規(guī)定將通過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人士透露,由于“欠賬”太多,北京市購房人的“小土地使用權證”將擬從經濟適用住房和已售公房開始試行發(fā)放。據了解,目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正在抓緊時間制定“小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規(guī)定,并將通過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的形式定稿。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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