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教師文崇軍被班上一女學生指控“強奸”而鋃鐺入獄,17年來,他一直不斷申訴,近日,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后,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無罪的終審判決。
文崇軍原是廣西灌陽縣一中學的初中教師。1989年4月8日,文崇軍的學生陸某某與其母親到新街派出所報案稱,由于學校停電,她借用了文崇軍的煤油燈,4月5日晚9時許,陸某某到文崇軍的房間還燈時,被文崇軍摟上床睡了一個晚上,并將她強奸。
4月8日當天,文崇軍即被新街派出所傳訊。經過審訊后,派出所認定強奸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又讓文崇軍回到了家中。
7月10日,在外避風的文崇軍接到灌陽縣公安局協(xié)助調查的通知,于是當即趕回家中。立即被羈押在灌陽縣看守所。1989年9月,灌陽縣人民檢察院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灌陽縣人民法院以“有被害人陳述、有證人證言”為依據(jù),認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盡管文崇軍“拒不供認”,仍被以強奸(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文崇軍不服一審判決,向原桂林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90年4月10日,原桂林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獄中的文崇軍曾向原桂林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1993年7月,由于在獄中表現(xiàn)較好,獲得減刑一年的文崇軍刑滿釋放。從此便開始了他漫長的申訴之路。十幾年來為了申訴,文崇軍到貴州、湖南等地的礦山打工,每一次拿到工錢后,他便往返于桂林、南寧、北京等地向有關部門申訴。
2005年12月1日,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此案。經廣西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復查認為,被害人陸某某多次陳述相互矛盾,并與證人孫某某、王某某的證據(jù)相矛盾,無法證實案發(fā)當晚陸某某在文崇軍家住宿的事實。且根據(jù)灌陽縣人民醫(yī)院和原桂林地區(qū)行政公署公安處法醫(yī)物證檢驗報告證實,陸某某外陰無充血、處女膜未見破裂、未檢出精斑。因此,文崇軍構成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經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撤銷灌陽縣人民法院、原桂林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宣告文崇軍無罪。
2006年8月18日,當文崇軍拿到無罪判決書時,禁不住地失聲痛哭。
據(jù)了解,文崇軍將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刑事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13.37萬元,并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莫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