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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趙建銘獲交保 臺北"地檢署"第三度提起抗告

2006年08月07日 23:59

  中新網(wǎng)8月7日電 對于目前沸沸揚(yáng)揚(yáng)的臺開案,臺北“地方法院”日前三度裁定陳水扁女婿趙建銘與游世一、蘇德建等人維持交保,臺北“地檢署”今天第三度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認(rèn)為,趙建銘所犯已屬重罪,本就符合羈押要件,與其有無再犯之虞無關(guān)。

  據(jù)“中央社”報(bào)道,檢方抗告書指出,趙建銘等人涉及內(nèi)線交易金額超過一億元(新臺幣,下同),屬七年以上重罪,依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即可羈押,與被告有無再犯之虞沒有直接關(guān)聯(lián),臺北“地方法院”卻以趙建銘無再犯之虞交保,顯系不當(dāng)法律見解。

  臺北地院日前三度裁定讓臺開案的三名在押被告交保,并維持趙建銘的交保金1700萬元,游世一、蘇德建的交保金額卻維持原裁定 (游1000萬元、蘇500萬元)。

  其次,檢方認(rèn)為,法院一直以趙建銘為陳水扁女婿、依其身分地位,認(rèn)為沒有羈押必要的心證,是恣意判斷,趙建銘過去曾要同案被告蔡清文頂罪,蔡清文雖然到目前仍未翻供,不代表趙建銘日后不會再勾串其它證人,妨害案件審理。

  至于游、蘇兩人,檢方認(rèn)為,法院裁定的交保金額與他們的不法所得不成比例,就算被告辯稱名下資力有限,但具保人不限被告本人,法院應(yīng)審酌被告真實(shí)的資力是否殷實(shí),目前交保金額與犯罪所得、被告資力有巨額落差,希望“高院”撤銷臺北“地方法院”對三被告的交保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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