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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西欽州市委書記俞芳林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2000年11月3日 22:28

  中新社欽州十一月三日電(莫愈彩)原中共廣西欽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俞芳林巨額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今天在此間公開進行一審宣判。俞芳林因前述兩項罪名成立,被欽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公訴機關欽州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俞芳林犯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向欽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欽州市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今年九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對俞案公開開庭審理。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俞芳林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八年在原任中共廣西北流縣委書記、玉林地區(qū)行署副專員、專員,中共玉林地委副書記、書記,中共欽州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期間,先后二十九次收受吳耿岳等十人和單位所送賄賂款計人民幣二百零三萬六千一百六十四元;經(jīng)查,俞芳林的家庭全部財產(chǎn)總計人民幣七百八十六萬二千三百八十元,俞對巨額財產(chǎn)來源供述有證據(jù)或符合實際情況的財產(chǎn)總計五百九十七萬余元,扣除俞芳林及其妻、子的合法所得及俞非法所得,尚有一百八十八萬余元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俞芳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和權力、地位的影響,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俞芳林的財產(chǎn)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俞芳林作為領導干部,其所犯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俞芳林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除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外,還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偵查期間,提供重要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減輕處罰。

  據(jù)此,欽州市中級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一審認定俞芳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受賄所得二百零三萬余元予以沒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追繳財產(chǎn)差額部分一百八十八萬余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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