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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12·25”特大火災案23人被判有期徒刑

2001年08月22日 16:34

  中新網洛陽8月22日消息: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造成309人喪生的“12·25”特大火災案一審判決結果。23名被告人分別在洛陽市中院和澗西區(qū)法院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至13年。

  去年12月25日晚,正在當地一家歌舞廳娛樂的309名洛陽市民同時葬身火海。這是一起由人為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在洛陽中院審理的兩案14人中,原洛陽丹尼斯量販有限公司東都分店養(yǎng)護員王成太因電焊作業(yè)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為刑期最長的一個。

  法院還判處原洛陽丹尼斯量販有限公司東都店裝修負責人王子亮有期徒刑9年,原鄭州丹尼斯量販百貨有限公司執(zhí)行副總經理王磊有期徒刑9年,原東都商廈總經理、法人代表李志堅有期徒刑7年,原東都商廈保衛(wèi)科科長杜克軍有期徒刑7年,原洛陽丹尼斯有限公司東都店養(yǎng)護科負責人來登閣有期徒刑3年。

  在澗西區(qū)法院審理的五案9人全部被判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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