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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動用警力阻礙采訪 采訪權不受法外之權阻撓 2002年01月09日 11:17 中新網北京1月9日消息: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一段時間以來,記者采訪遭遇暴力已不是新聞。這些阻撓采訪的人中,有醉酒鬧事的地痞,有稱霸一方的不法之徒,也有帶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 然而,近期本報連續(xù)報道的幾起阻撓記者采訪的人員中,竟赫然出現了地方官員及公安、檢察等執(zhí)法機構的陣容。 江西省萬載縣黃茅鎮(zhèn)攀達煙花公司發(fā)生惡性爆炸事故后,記者采訪的路被攔堵;醫(yī)院由公安層層把守,嚴防記者與傷員接觸。本報記者吳湘韓、李菁瑩采訪時手機、記者證被搶,當地一位副檢察長甚至叫嚷要“把他們抓起來”。 《濟南時報》記者在山東寧陽縣采訪,當地縣委宣傳部進行阻止時也動用了公安干警。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袁曙宏教授今天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指出,記者采訪權不受法外之權阻撓。 袁曙宏教授說,國務院去年頒布了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其中特別要求,事故發(fā)生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如實發(fā)布事故消息!爱敃r作出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地方政府壓制新聞報道,保證對事故處理的有效監(jiān)督。新聞采訪不受法外權力干擾,對于各種事故及新聞事件,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不泄露國家機密、個人隱私,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前提下,記者有權公開、公正地采訪報道,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袁曙宏說。 袁教授認為,記者的采訪權、報道權和輿論監(jiān)督權,不僅僅是新聞記者和新聞機構的權利,它是廣大公眾知情權和表達權的體現,是公眾對國家生活、對國家工作人員監(jiān)督權的延伸。對記者和記者采訪權的侵害,即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 談到新聞采訪遭受非法阻撓干預的現狀,袁教授深感憂慮:“新聞媒體在輿論監(jiān)督中起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在當前腐敗問題比較嚴重、特大事故頻繁、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狀況下,媒體正承擔著超負荷的監(jiān)督職能。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執(zhí)法機關再濫用行政權力對媒體封殺,其后果不堪設想! 袁教授強調指出,記者的主管單位是新聞出版部門,司法機關無權阻止新聞采訪。中央已有明確規(guī)定,不能濫用警力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如老百姓上訪、政府征稅等都不能動用警力。動用警力阻礙記者采訪,是極為嚴重的濫用權力的行為,與公安機關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能完全背道而馳。(崔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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