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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二江受賄貪污案3天公審結束 案情復雜擇日再判

2002年07月26日 07:35

  中新網武漢7月26日消息: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二江受賄、貪污一案,昨天在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結束公開審理。法庭決定休庭后依法進行有關證據的復核,并在合議庭評議后再擇日宣判。

  被告人張二江今年48歲,山東壽光人,1988年9月至1997年1月任丹江口市委副書記、市長兼武當山旅游風景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1997年1月任十堰市委常委、丹江口市委書記(副廳級),1998年12月至2001年7月任天門市市委書記。

  據新華社報道,本次公審設在湖北省潛江市廣華辦事處江漢油田鉆井會堂。庭審歷時3天,共2500余人次參加了旁聽,相關媒體單位及記者旁聽了本案庭審的全部過程。

  公審結束休庭時,審判長宣布,考慮到本案案情復雜,證據材料較多,控辯雙方對某些犯罪事實有爭議,有關證據尚需庭后調查復核。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1995年至2001年6月,被告人張二江利用丹江口市長、市委書記和天門市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先后收受賄賂39筆,合計人民幣772188元、4300美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公訴機關同時指控,1999年3月至2001年初,被告人張二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14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公款108100元人民幣,用于個人支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二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法,利用擔任市長和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公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其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

  被告人張二江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逐筆進行了答辯,對多數(shù)犯罪事實無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提拔某些行賄者,是由組織部門考察后依組織程序提拔的,并非受賄,也非買官賣官;在春節(jié)期間的拜年禮金屬人情交往,也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也不屬于受賄。辯護人作了罪輕的辯護。

  報道指出,針對張二江的39筆受賄案和貪污案,公訴人一筆一筆地當庭出示證據材料,每出示完一筆,審判長和審判員就依法征求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證據真實性的意見,隨后作出法庭采信哪些證據的決定。(張先國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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