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車軋死保險公司賠不賠 滬法院不支持訴請
2008年02月13日 10:53 來源:上海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記者昨天從浦東新區(qū)法院獲悉,該院已對備受爭議的本市首例機動車撞死車主,第三者責任險免責賠償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韓女士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50萬元的訴請未得到法院支持。
來滬經(jīng)商的韓女士遭遇了一場離奇車禍,請雇來的專職司機開車,竟發(fā)生意外,被自己的車撞死了。由于車輛投了保。并在保險期內(nèi),所以韓女士的家屬要求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黃浦支公司理賠,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韓女士是被自己投保的車撞死的,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保險條款是確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權利義務最重要的依據(jù)之一,保單中詳細約定了第三者及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正本“重要提示”欄明確載有提示,并重點突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義,作為投保人及本案原告理應能夠理解并且注意到。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已對保險條款已經(jīng)盡到了必要的說明義務。
關于被保險人韓女士是否屬于“第三者”的爭議,法院認為,保險條款明確被保險人韓女士不屬系爭保險合同的承保險種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承擔的第三者保險責任所指向的對象是明確的,是對被保險人韓女士依法應當對第三者遭受的損失支付的賠償金額承擔的保險責任。(陳軼珺 嚴劍漪 盧文婷)
【編輯:張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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