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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多方證實,黃光裕胞兄黃俊欽涉嫌內(nèi)幕交易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偷越邊境罪4項罪名,被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據(jù)了解,黃俊欽被指控的罪行與黃光裕案無關(guān),司法機關(guān)指控黃俊欽的罪行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
據(jù)了解,黃俊欽于今年7月中旬被市檢察院二分院公訴至市二中院。黃俊欽涉嫌內(nèi)幕交易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偷越邊境罪4項罪名。此前公安機關(guān)在將黃俊欽移交檢察機關(guān)審查起訴時,指控其涉嫌內(nèi)幕交易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騙取出入境證件罪,還指控其涉嫌重婚罪。公訴時檢方由指控其涉嫌騙取出入境證件罪改為偷越邊境罪,并取消對其重婚罪的指控,個中原因尚不得而知。
據(jù)知情人士介紹,檢方指控黃俊欽的罪行“與黃光裕一點兒關(guān)系都沒有”,此次檢方指控的所有罪行都是在黃俊欽與黃光裕“分家”獨自經(jīng)營新恒基之后,“最早可追溯到1993年”,每一項指控罪行來龍去脈都“極其復(fù)雜”。該知情人士稱,黃俊欽被指控的罪行更多源自早期財富積累的違規(guī)操作,是“原罪”。諸多“原罪”中,“勾兌中行”一事被媒體廣為關(guān)注。據(jù)《財經(jīng)》報道,1997年,黃俊欽偽造簽字,以靜安中心名義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貸款5筆,合計人民幣2億元。后來還在1998年把沒建成的靜安中心首層、二層租給中國銀行,中國銀行把1.17億元租金悉數(shù)交付,但靜安支行的人到2003年才搬入。直到2005年年末,黃俊欽才向靜安中心的原股東支付1500萬美元,將靜安中心控股股權(quán)過戶至自己名下。這或許成為黃俊欽被指控的一項主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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