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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后悔權”的實質(zhì),正是為了打破信息不對稱,給買家一個平等地獲取信息的機會,因為消費者只有在實際使用了商品之后,才可能比較全面了解商品。
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迎來第一次大修。日前,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教授透露,修改后的消法可能會“建立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nèi)可以無條件退貨”。
對中國消費者而言,這可以說是一個遲來的好消息。因為消費者享有后悔權,是一條貨真價實的“國際慣例”,在歐美日等市場經(jīng)濟發(fā)達的國家,消費者莫不享有這一權利。實際上,即便消法真的做了如是修改,中國消費者的后悔權還是非常有限的,即僅限于“網(wǎng)上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三類交易活動,而在有的國家如瑞典,這個權利卻幾乎是無限的,無論買任何商品,都享有后悔權。
那么,消費者享有后悔權的理由究竟何在呢?在筆者看來,這其中的道理就在于買賣雙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稱。俗話說“買的不如賣的精”,其個中的緣由,正在于有很多信息賣家掌握但買家不掌握,而且商家還經(jīng)常通過廣告和促銷等手段來加劇信息不對稱。設立“后悔權”的實質(zhì),正是為了打破這種信息不對稱,給買家也就是消費者一個平等地獲取信息的機會,因為消費者只有在實際使用了商品之后,才可能比較全面了解商品。
總的來說,“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一種延伸,它有利于消費者,但也無損商家的合理權益,因此其受到廣大消費者的歡迎也就是必然的,商家也很難理直氣壯地反對。不過也有人公開對“后悔權”的設立表示了強烈不滿,曾經(jīng)因起草“204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名聲大噪的秦兵律師就明確表態(tài):“我不主張后悔權!彼J為“后悔權”會“搞亂市場”,甚至不無鄙夷地說:“主張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
關于設立“后悔權”會“搞亂市場”的判斷,真不知道從何說起。我只能說,秦兵律師太缺乏市場經(jīng)濟常識了。因為一個良好運轉(zhuǎn)的市場,有賴于信息的充分透明,由于“后悔權”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對稱,使市場變得更加透明,因此它只會使市場運轉(zhuǎn)的更規(guī)范,更有效率。相反,假如市場信息只是單方面透明的,那市場上就必然充滿了陷阱和欺騙,公平交易也就無從談起,最終甚至有可能會因為買賣雙方完全失去互信而使市場失去活力。
至于說“主張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就更過分了,作為一個律師,不用“法言法語”,居然用起道德語言,給人以氣急敗壞的感覺。我想,大概秦兵律師是認為,人一旦簽訂契約就不能后悔。但秦兵律師可能沒有想到的是,如果人是在被欺騙的情況下簽訂的契約,那么拒絕執(zhí)行這種契約,就是一種正義的行為,因為這份契約并不是他真實意思的表達。
如果“后悔權”寫入消法,這將是中國消費者保護運動來之不易的一大成就。站在強勢的商家一方,不顧事實與邏輯,企圖以“道德缺陷”的名義來扼殺它,在我看來,這很可能是一種真正的“道德缺陷”。(郭松民 高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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