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行車協會助力車委員會主任委員陸金龍介紹,新出臺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規(guī)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據此,明年1月1日起,北京近70萬輛電動自行車車主,可能要報考駕照、上機動車牌照,方能駕車上路。
對于這樣的折騰,筆者百思不解。
不解一,技術標準到底是對當前流行技術的“事后認定”,還是應該根據城市交通路況,引導企業(yè)生產出更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產品?“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之類,是當下比較普遍的技術水準,但是與國情、市情相對照,它未必是最科學的。我個人認為,目前的電動助力車,應該趨向于兩極:一類是只能在非機動車道路上行駛、多向自行車靠近的超輕型;一類是可以行駛在機動車道上、更多向摩托車靠近的超重型,限制那些混行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上的“不輕不重”車型。超輕型,技術標準上應該以車重、限速、不能隨意拆換其它規(guī)格電瓶為主;超重型,應該以制動性、抗沖擊性等安全指標為主。
不解二,產品的技術標準,是否可以被相關部門強化概念,從而列入管理升級,加重百姓的負擔?車,還是那輛車,如果真因為新的國家標準將其確定為“摩托”,交通管理部門就馬上將其與“機動車”、“考駕照”聯系起來,不僅思維上太過牽強,帶給百姓的負擔也不容小視。一個北京市,就有70萬輛,如果都要考駕照,會是一種怎樣的情景?從效果預期來說,就算都考了駕照,又能解決什么問題呢?
為產品制定技術標準,任何時候都是必要的。但是,技術標準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更不能跟在既成事實的屁股后面來追認,而是要在超前的理念指導下,充分考慮產品的使用環(huán)境,并擔負起引導健康消費和未來產業(yè)方向,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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