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女孩波波(化名)的父親高樓墜落身亡,保險公司以死者系抑郁癥自殺身亡而拒絕理賠。由于雙方協(xié)商不成,波波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要父親身故保險金及賠償金共計60萬元。日前,靜安法院一審判決對波波之訴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下旬,波波母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約定被保險人為丈夫,身故受益人為波波,交費年限為20年,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2007年8月,波波的父親死亡,根據警方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記載,他的死因是“高樓墜亡”,死亡地點為“某行政樓二樓平臺”。事發(fā)后,波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料保險公司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并解除了保險合同。去年6月,波波訴至法院,稱父親的身體及心理都是健康的,其死亡系不慎從高空墜落導致,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波波父親曾因抑郁癥多次到精神衛(wèi)生診療機構就診,他在投保時未將該事實告知保險公司。由于波波父親死亡是自殺,并非死于意外,因此不同意波波的訴請。波波母親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她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已超過法定舉證期限,不應作為定案依據,還聲稱保險公司在辦理投保書時沒有如實告知事項。
法院查明,波波父親確實在2000年4月至6月間因患抑郁癥就診于上海某精神衛(wèi)生中心。不過,他和妻子在投保時被保險公司問及“是否目前患有或過去曾患過抑郁癥”時,作了否定的回答。
法院認為,波波父母親在投保時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健康狀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解除保險合同。公安機關從波波父親的遺物中發(fā)現一份手寫材料,內容為他對身后事務的安排,由此可看出他有消極輕生的念頭。此外,公安機關在調查中未發(fā)現波波父親遭受外力使其墜樓的客觀事件,因此其自殺死亡的可能性明顯高于遭受外來傷害而死亡的可能性,遂作出了上訴判決。 (記者 姚克勤 實習生 楊蔚蔚 通訊員 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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