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1日電 為適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城市供水價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國家發(fā)改委近日起草了《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并印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部辦公廳,以征求意見。
發(fā)改委希望重點對以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一)如何合理確定供水企業(yè)合理的生產能力利用率,防止由于過度超前建設增加的成本由當期消費者負擔?(二)如何合理確定供水企業(yè)的人員數量?(三)如何根據不同的供水規(guī)模、范圍、密度及抄表到戶等情況合理確定產銷差率?
附: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jiān)審辦法》、《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規(guī)章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經營者實施定價成本監(jiān)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經營者,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鎮(zhèn)的供水企業(yè)。
第四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審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二)合理性原則。影響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yè)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三)相關性原則。計入供水定價成本的費用,需為供水生產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的費用。
(四)權責發(fā)生制原則。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于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本期成本。
第五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審核無誤、手續(xù)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做到真實、準確、完整。沒有正式營業(yè)的,應當以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批文、批件為基礎。
第二章 構成項目及相關審核標準
第六條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構成。
第七條 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業(yè)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汲取、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生產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原水費、水資源費、原材料費、動力費、制水部門生產人員工資及福利、外購成品水費(饋水費)和制造費用。
第八條 輸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業(yè)為組織和管理輸送凈水到用戶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包括輸配部門人員工資及福利、動力費用、輸配環(huán)節(jié)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和其他輔配費用。
第九條 期間費用是指城市供水企業(yè)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fā)生的管理費用、營業(yè)費用和財務費用。
營業(yè)費用指供水經營者在供水銷售過程中發(fā)生的以及專設銷售機構(供水所)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部門人員工資及福利、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代收手續(xù)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營業(yè)費用。
管理費用指企業(yè)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供水生產經營活動而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障費(包括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業(yè)務招待費、辦公費、水電費、取暖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及其他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指供水經營者為籌集城市供水生產經營資金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xù)費等。
第十條 原水費指從外部購入原水的費用。購入原水的費用按購入原水的數量和原水價格計算據實計入定價成本(含原水預處理成本)。
第十一條 水資源費指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支付的水資源有償使用費。按企業(yè)實際取水量與當地水資源有償使用費用標準計算據實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二條 原材料費指直接用于制水過程中的各種藥劑費用。包括消毒藥劑和混凝藥劑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原材料費用按城市供水企業(yè)的實際發(fā)生數據實核定。
第十三條 動力費指直接用于原水輸送、水廠生產及成品水輸配所需動力的費用。包括基本電費和電度電費及其他動力費。
基本電費指按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定期定量收取的費用。
電度電費指按實際消耗的抄表動力電量和單位電價計算收取的電費。
計入定價成本的動力費用分環(huán)節(jié)按城市供水企業(yè)的實際發(fā)生數據實核定。原水輸送和水廠生產所需的用電費用計入制水成本,成品水輸配所需的用電費用計入輸配成本。
第十四條 人員工資指企業(yè)按定員標準和規(guī)定向職工發(fā)放的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各種貨幣報酬。人員工資不得計入本項指標外的其他費用項目。
企業(yè)定員標準原則上按照企業(yè)實際生產能力和《城市建設各行業(yè)編制定員試行標準》核定。實際人員數量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定;實際人員數量低于定員標準下限的,按定員標準的下限核定。銷售人員數量還應當根據抄表到戶比例及用戶結構等情況合理核定。有條件的地區(qū)應盡量按照一定范圍內供水行業(yè)人均實物勞動生產率和企業(yè)實際利用的生產能力確定企業(yè)定員標準。
人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能超過當地行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當地行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按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地社會平均職工工資的1.2倍。
計入定價成本的人員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企業(yè)人員數量和人均工資核定。
第十五條 外購成品水費(饋水費)指從外部購入可直接供應用戶的成品水費用。按實際發(fā)生數直接計入制水成本。
第十六條 制造費用指城市供水企業(yè)生產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yè)生產部門的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水質檢測監(jiān)測費以及其他制造費用。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原值按照不同情況分別確認。按規(guī)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新增的固定資產原值,以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原始購置憑證為準。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或未形成竣工決算報告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合理確認。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價值按評估前的原值計算;經營者不能提供固定資產評估前價值有效證明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合理認定該固定資產原值。
第十八條 閑置超過9個月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是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能補提折舊。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則上按照監(jiān)審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和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核算,殘值率統(tǒng)一按5%計算。重要固定資產實際可使用年限超過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分類折舊年限上限10年以上的,價格主管部門可按照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促進行業(yè)發(fā)展的原則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
第二十條 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投資成本不能全部由當前消費者承擔。本期供水分攤的固定資產折舊按本期固定資產折舊總額乘以本期生產能力利用率確定。本期生產能力利用率=本期實際日綜合生產能力÷設計日綜合生產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設率。合理超前建設率暫按20%確定。
第二十一條 修理費指為維持城市供水正常生產運行需要發(fā)生的大修理費和日常維護費用。其中,大修理費用采用預提方式的,年預提額一般不得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1.4%,且實際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復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日常修理費用據實核定。大修理費用和日常修理費用合計一般不得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扣除與當期供水無關的過度超前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價值)的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發(fā)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二十二條 水質檢測費指為保證供水質量對水質進行檢測分析所發(fā)生的費用,據實核定。
第二十三條 其他制造費用指制水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間接費用,在不超過制造費用10%的限額內據實核定。
第二十四條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2%和1.5%核定。社會保障費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guī)定比例確定。醫(yī)療保險費用已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不得在社會保障費中重復計算;其他應由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也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復計算。
第二十五條 業(yè)務招待費在以下限額內據實計算計入管理費用:全年主營業(yè)務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主營業(yè)務收入凈額的 5‰;全年主營業(yè)務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二十六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用(包括土地征用費、拆遷費、補償費等)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情況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攤。其他無形資產,有明確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攤,未明確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攤銷。長期待攤銷費用中的開辦費按5年攤銷,其它長期待攤費用按受益期限攤銷。
若存在過度超前建設,應在有效使用期限內按照生產能力利用率核定本期供水應分攤的無形資產。
第二十七條 貸款利息總額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核定,并按照還貸期計算年平均貸款利息。貸款總額超過投資總額70%的,按投資額的70%核定貸款利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guī)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guī)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條 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城市供水定價成本:
(一)經營者非持續(xù)、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
(二)與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供水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四)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超標排污繳納的排污費;
(五)對外投資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費用列支范圍而以“管理費”名義列支的各種費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等;
(七)明顯超出供水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的固定資產折舊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十一條 其他業(yè)務收支情況應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按照其他業(yè)務收入凈額(指其他業(yè)務收入扣除直接費用后的余額)的不低于50%的比例沖減供水總成本;不能單獨核算且其他業(yè)務收入凈額為負數的,應按照直接從事其他業(yè)務的職工人數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核減供水總成本。
第三章 其他相關指標及核算公式
第三十二條 供水量指水廠在一定生產經營時間內實際供出的水量。水廠自用水量不包括在內。
水廠自用水量:指水廠在一定生產經營時間內生產所需的工藝用水量。自用水率按不高于4%據實核定。
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
第三十三條 有效供水量指按合理產銷差率核定的扣除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不收費水量后的應收費水量。
有效供水量=供水量*(1-產銷差率)-不收費水量
不收費水量指按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減免或不收費的水量。
產銷差率指城市供水企業(yè)供水量和應收費水量的差額與供水量之比。原則上年供水量2億立方米以內的不高于18%;年供水量2億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6%。各地可根據實際供水規(guī)模,消防、綠化、環(huán)衛(wèi)用水計量收費情況以及抄表到戶等情況修正確定合理的產銷差率。
第三十四條 單位供水定價成本指按照一定區(qū)域范圍內的城市供水企業(yè)在一定生產經營時間內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與相應的有效供水量來計算的單位成本。
公式:供水定價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
單位供水定價成本=供水定價成本/有效供水量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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