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備受關注的“蜀國演義福壽螺中毒事件”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一審判決蜀國演義賠償原告馬女士各種損失1.5萬多元,其中5000元為精神損失費。
馬女士成為這一事件中第二位正式與蜀國演義對簿公堂的受害者,同時也是全國首位拿到法院判決書的人。
被告缺席
對開庭時間有異議
此案原定在8點40分開庭,但直到9點,被告席仍然空著,法官認為蜀國演義無故缺席,進行缺席審理。原告席上,只有馬女士的代理人出庭。而旁聽席上則坐滿了關注此案的媒體記者,但沒有其他該事件的受害者。
事后記者了解到,法院在前天上午電話通知蜀國演義代理人參加此次庭審后,蜀國演義就法院審理程序提出異議,并在昨天開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況說明。他們認為,法院在3月7日組織雙方質證時提出給雙方各10天時間補交證據,現(xiàn)在時間還未屆滿。同時按照最高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應該在開庭前3天通知他們。而法院3月13日才通知,所以他們不參加這次庭審。
就此,記者在庭后采訪了審理此案的法官。法官解釋說,提前3天的做法只適用于普通程序,此案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可以隨時傳喚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而至于10天期限的說法,法官說那是被告律師可能記錯了,上次開庭法院并沒有作出這一決定。
當庭判決
蜀國演義賠1.5萬多元
經過半個小時的審理,法官對此案當庭做出判決。法院認為,蜀國演義向原告馬女士提供的菜品“香香嘴螺肉”原材料是福壽螺,且加工工藝不當,導致該菜品中攜帶廣州管圓線蟲幼蟲,從而導致馬女士身患“廣州管圓線蟲病”。蜀國演義對其所經營的菜品未盡管理義務,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因此對馬女士的人身損害及相應的財產損害負有完全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北京蜀國演義餐飲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賠償馬女士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1萬多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雙方反應
原告:被告“態(tài)度差點意思”
對這一結果,馬女士在庭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比較滿意,但她對蜀國演義拒不出庭的行為認為“態(tài)度差點意思”。她說,目前她的身體還沒有完全恢復好,左大腿還一直有麻木的感覺,走起路來感覺沒勁,有時糊涂,記不住事兒;旧弦粋月就要去醫(yī)院復查一次,何時完全好了,醫(yī)生也沒給她確切消息,只讓她繼續(xù)吃營養(yǎng)神經的藥。
被告:“不排除上訴”
昨天下午,記者終于聯(lián)系上蜀國演義的行政總監(jiān)左女士及代理律師。“法院判賠馬的誤工費就有8000多元,怎么證明她的誤工費是那么多?如果是4個月的,可她只去醫(yī)院治療了一個月,她應該拿出完稅證明才行。”左女士說,她已經看過晚報報道,對法院判決結果有異議,“不排除上訴”。但左女士說,他們一直對所有受害人都表示歉意,而且會對患者負責到底,因為他們還想生存。
馬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8000多元是馬女士4個月的工資,他們已經提交證據,法院都是依法判決的,因此對方的質疑是沒有道理的。
上午,馬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蜀國演義實際解決問題的態(tài)度讓患者感覺“很沒誠意”。他說,在蜀國演義公司的辦公室門口貼著“家屬不能入內”的提醒,他們只允許患者一人進入和他們協(xié)商。在談賠償時,他們的態(tài)度也非常不好,同意賠償?shù)慕痤~遠比患者的損失低得多,因此雙方根本無法再談下去。
本案回放
2006年7月5日,馬女士前往蜀國演義經營的酒樓就餐,并點用了涼菜“香香嘴螺肉”(涼拌螺肉),隨后出現(xiàn)發(fā)燒、頭痛、頭脹、全身刺痛等癥狀,經多家醫(yī)院治療,最終確診為“廣州管圓線蟲病”。由于協(xié)商無效,馬女士今年2月6日起訴至法院。
新聞背景
去年,北京發(fā)生了大量“廣州管圓線蟲病”的確診病例。原因是北京蜀國演義酒樓為省錢將涼菜“香香嘴螺肉”的海螺換成淡水福壽螺,并加工不徹底,導致廣州管圓線蟲幼蟲沒被殺死進入人體。由此導致了轟動一時的“福壽螺事件”。事后,蜀國演義承諾負責到底,但其處理未讓患者滿意,引發(fā)了一系列訴訟風波。自去年12月起,先后有近20名消費者分別起訴蜀國演義。(郭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