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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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餅搭售住房”在搞什么鬼?
2007年09月22日 07:32 來源:北京青年報

  又逢中秋佳節(jié),又是月餅大戰(zhàn)。9月21日《市場報》報道,這兩年一些月餅的價格高得離譜,如長春的一款月餅售價1800多元,禮盒里裝有一副高爾夫球桿;鄭州的一款重1公斤、鑲56顆天然寶石的純銀月餅標價6900元;昆明的一款月餅標價31萬多元,除配有數碼相機、攝像機、五糧液、金筆、名牌打火機、高級保健品、茶葉外,還配有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

  “從南京到北京,買的沒有賣的精”,從前些年追求過度包裝、豪華包裝,到現在賣月餅搭售各種高級用品甚至搭售住房,經營者肯定不會只是花錢圖個熱鬧。他們很清楚,天價月餅的買主絕大多數都不是自己消費,而是為了買來送禮,無論是動用公款,還是自己掏腰包,買主都不會對價格斤斤計較。所以,即便在現有天價月餅的價格后面再加一個零(無非是在所搭售物品的花樣上再費些心思),經營者也不愁沒有買主,不用擔心中秋節(jié)一過,天價月餅就要像普通月餅那樣臭大街。

  據查證,昆明的“月餅搭售住房”早在2003年中秋節(jié)就粉墨登場,2004年中秋節(jié)又喧囂了一陣,從相關報道看,此后幾年他們大約并未消停。如此嚴重變味的天價月餅,使月餅已經失去了作為中秋佳節(jié)合家團圓象征物的本義,而蛻變成了惡俗“送禮文化”的敲門磚。這種“掛羊頭賣狗肉”式的“惡搞”,不但給人們相互之間的真誠祝福注入了不和諧的雜音,而且必將助長鋪張浪費、競奢斗富、腐敗墮落的歪風邪氣。長此以往,中秋節(jié)悠久的傳統(tǒng)和美好的形象,會不會毀在天價月餅手中?

  應當看到,月餅搭售其他物品一直為有關部門所明令禁止。2005年6月,國家發(fā)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四部委聯合發(fā)布《關于月餅價格、質量、包裝及搭售等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生產銷售月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將月餅同其他產品混合包裝、銷售”。今年9月18日,商務部下發(fā)《進一步加強月餅市場管理工作緊急通知》,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市場監(jiān)管,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杜絕月餅市場出現的過度包裝、搭售其他物品等現象。令人遺憾的是,盡管公告、緊急通知三令五申,卻鮮見有經營者因違規(guī)行為而受到處罰,相反,這兩年制售天價月餅之風愈演愈烈,搭售的物品花樣百出,一些地方行政管理和執(zhí)法部門對此問題認識不清、監(jiān)管不力、執(zhí)法不嚴,不能不說是造成眼下這種尷尬局面的重要原因。

  某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政策法規(guī)處一名負責人在媒體公開表示,“目前盡管人們對月餅搭配銷售的做法頗多質疑,但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對此并沒有特別的規(guī)定。”事實并非如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彪m然嚴格說來,經營者在月餅中搭售高爾夫球桿、數碼相機或住房,有的是為迎合購買者的特殊心理而進行的商品搭配,屬于一個愿賣,一個愿買,沒有明顯違背購買者的意愿,不宜認定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但另一些則是利用其經營上的優(yōu)勢,強制設定不合理的商品組合,違背了購買者的意愿,完全可以按《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此外,經營者在月餅中搭售與食品八竿子打不著的物品,比如數碼相機或住房,或直接銷售純金純銀“月餅”,都與月餅風馬牛不相及,屬于典型的超范圍經營,工商部門理當依法查處。

  天價月餅已經發(fā)展到“搭售住房”的地步,如果任其泛濫下去,誰能想象得到,在明年的中秋節(jié),膽大精明的經營者還會搭售出何等駭人聽聞的東西來?(潘洪其)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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