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jīng)趕到北京的全國政協(xié)委員、民盟中央副主席吳正德表示,他將建議把最低工資標準改為基本工資標準,以體現(xiàn)勞動力價值、增加工資收入。工薪階層的工資大都由基本工資、工作績效和其他獎金構成。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正常勞動時間內(nèi),付出了正常的勞動后,所獲全部報酬的底線。吳正德委員提出的基本工資標準,是指工資收入中基本工資部分的底線。
筆者認為,吳正德委員的建議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最低工資標準與最低基本工資標準雖只有兩字之差,作用卻有很大不同。在不少地方相繼調(diào)高最低工資標準以后,一些企業(yè)為了化解由此增加的成本,刻意提高勞動者的工作強度或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勞動者的收入達到了最低工資標準,但由于勞動者付出了更多的勞動,勞動者的基本工資部分實際上是被資方壓縮了——這是造成一些地區(qū)出現(xiàn)“用工荒”的根源之一。倘若直接規(guī)定最低基本工資標準,勞動者工作績效和其他獎金另外計算,資方就不那么容易通過玩障眼法來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這樣做更符合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性特點。最低工資制度屬于社會保障措施的范疇,是政府對經(jīng)濟實行宏觀控制與調(diào)節(jié)、確保公平分配、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最低生活而制定的一項立法和管理制度。它首要的特征就是保障性——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水平應具有保障職工及其家庭最低基本生活的特征。正因為最低基本工資制度的保障性,才賦予了它強制性特征,即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最低工資標準是包括基本工資、工作績效和其他獎金的全部勞動報酬,使得資方有相當大的動力去提高勞動者的工作強度與時間,來壓縮基本工資所占比例,這其實相當于變相減少勞動者的工資,不利于貫徹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也難以體現(xiàn)最低工資的保障性特點。
在最低工資制度的確立方面,每個國家的具體規(guī)定有所不同,但發(fā)達國家對最低工資的規(guī)定有著大致相近的表述,即最低工資標準“要能滿足職工本人對物質(zhì)產(chǎn)品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時要能夠維持其家庭成員的生存!惫P者能夠查閱到的資料顯示,發(fā)達國家所謂的最低工資標準實際上就是最低基本工資標準。西方國家具有更悠久的法治歷史,其法律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規(guī)定更為嚴謹,而這一精神恰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應該認識到,低工資是高效率的敵人,沒有一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吸引力,工人提升效率的動力就嚴重不足;工人實際收入低,購買力下降,也不利于市場的擴大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正是由于這些原因,俄羅斯新法律規(guī)定,從去年9月1日起,將最低工資標準上調(diào)一倍。
近年來,我國各省市也在不斷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但由于最低工資制度涵蓋了勞動者的工作績效和其他獎金收入,容易被資方鉆空子,通過變通手段剝奪勞動者應該享受的保障性待遇,因此,我國應該明確以最低基本工資標準替代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發(fā)揮最低工資的宏觀調(diào)節(jié)功能。(楊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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