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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白石作品遭侵權案部分案件判決 判賠138萬元

2008年07月06日 10:35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近日,記者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曾經(jīng)在全國轟動一時的齊白石作品遭侵權案部分案件有了一審判決結果。截至目前,該院受理的其中的19起案件中,一審共審結5件,其中判決3件,和解撤訴2件,5家侵權單位共賠償138萬余元。尚有5起案件正在審理中,另外9起案件依據(jù)訴訟管轄規(guī)定移送至其他法院。有兩起一審宣判的案件,因當事人提起上訴,已經(jīng)進入二審程序。

  齊白石繼承人:保護期內(nèi)提起訴訟

  2007年是國畫大師齊白石逝世50周年。2007年末,齊良憐、齊良芷、齊良末、齊金平、齊展儀、齊秉頤、齊來歡、鄧桐生、尹壽山9人代表數(shù)以百計的齊白石后人將全國24家出版社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訴單位停止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索賠金額近千萬元。

  沈陽、長春、濟南等地法院先后在2007年末受理此案。大多數(shù)案件選擇在沈陽,是因為涉案的一部分侵權作品在沈陽銷售,原告律師取證也在沈陽。

  2007年12月26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其中的19起案件。

  齊白石的孫子齊秉頤說,這次齊白石繼承人首次聯(lián)合集體索要版權費,是在齊白石死后其作品即將超過50年著作權保護期時采取的行動。在很短的時間內(nèi),他們就收集到24家單位的侵權證據(jù)。

  據(jù)介紹,之所以在2007年底集中狀告出版社,是因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边@意味著如果不在2008年1月1日前主張自己的權利,將超過法律的保護期。

  被訴單位:合理使用不應賠償

  在法院判決結案的三起案件中,其被訴單位均不同意賠償損失并提出了一些抗辯事由。

  在狀告重慶出版社案件中,齊家認為該出版社出版的《齊白石經(jīng)典印作技法解析》和《齊白石丁二仲經(jīng)亨頤簡經(jīng)倫來楚生印風》均未經(jīng)齊家后人合法授權,私自非法制作、發(fā)行齊白石作品,并未向其支付稿酬,構成對齊白石著作權及齊家后人的合法權益的損害,要求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賠償10萬元經(jīng)濟損失。

  重慶出版社的代理律師辯稱: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二)項規(guī)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jīng)過權利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屬于合理使用!

  律師還稱:就該案而言,出版社為介紹、評論、分析齊白石作品從而引用齊白石部分作品,并沒有超過適當引用范圍。而且引用作品均給署名,客觀介紹,正面宣傳,并沒有丑化作品。另外,齊白石作品是優(yōu)秀文化作品,《解析》一書被列為國家九五重點出版工程,是在傳承中國傳統(tǒng)文化,與商業(yè)使用不同,應為合理使用。

  西冷出版社提出,有兩部原告主張的被侵權書籍早在十余年前出版,目前已經(jīng)發(fā)行結束。即便存在侵權,侵權行為也已終止。

  上海書畫出版社表示,根據(jù)著作權法,出版社愿意以最高標準支付齊白石后人稿酬,總計為3000余元。但齊氏后人表示,這場官司是侵權賠償之訴,而非著作權合同訴訟,他們的訴訟請求是30萬元的賠償金而非3000元的“給付”稿費。

  法院:構成侵權應予賠償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齊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截止時間為2007年12月31日,西冷出版社、上海書畫出版社及重慶出版社作為出版單位,應當知道出版發(fā)行他人作品應當經(jīng)過權利人許可。

  而三被告在作品保護期內(nèi)未經(jīng)權利人許可,出版發(fā)行大量齊白石的作品,其行為侵犯了齊白石作品財產(chǎn)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判決如下:

  西冷出版社、上海書畫出版社及重慶出版社,立即停止對齊白石作品的侵權行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分別向原告賠償人民幣25萬、12萬和10萬元,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費用計60697.58元,責令沈陽新華購書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停止銷售涉案書目,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另悉,香港金銀幣總公司和北京藏金閣有限責任公司和解賠償75萬元。

  法官說法:出版者應盡合理注意義務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曹巖在此案審結后說,出版部門作為專門從事出版工作的部門,理應負有比一般人更高的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注意義務,保證經(jīng)營中所涉及的出版物取得合法授權、有合法來源。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guī)定:“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nèi)容應盡合理注意義務!睋(jù)此,出版部門負有較高的對其出版行為的謹慎和注意義務。

  著作權法同時規(guī)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護期限內(nèi),作者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在此期間內(nèi),未經(jīng)作者或作者繼承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該作者的作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霍仕明 張國強)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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