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shù)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的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和質(zhì)量負總責。
第三十六條 考生答卷保存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后半年。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條 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文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省級考試機構派人參加。
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并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見附5)。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束后,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報告,經(jīng)省級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九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以高校教師為主,有中學教師或教研員參加,其隊伍應相對穩(wěn)定。作文等非選擇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的教師擔任。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6)。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見附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評卷中發(fā)現(xiàn)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查處,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地評卷情況。
第四十三條 評卷結束后,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考試機構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通訊網(wǎng)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逐步實現(xiàn)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現(xiàn)代化。
第四十五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qū)、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各級考試機構要根據(jù)考試工作需要及時公布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考試信息項目及代碼。
第四十六條 下一級考試機構按要求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荚嚱Y束后,各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將本省(區(qū)、市)違紀、作弊相關信息匯總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規(guī)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
第四十八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考試機構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考試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級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fā)布考試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承擔全國統(tǒng)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 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條 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訂工作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jiān)考員職責
3.考試實施程序
4.考生須知
5.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6.評卷人員守則
7.評卷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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