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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執(zhí)法的對象應該主要針對地方政府及部分官員,而不是開發(fā)商。
中國的土地市場的特殊性在于地方政府壟斷,是市場唯一的賣方。由于地方政府在這一市場上有復雜而巨大的利益,開發(fā)商囤地雖然是出于謀利動機作出的違法行為,但這一違法行為能得以實現(xiàn),靠的是地方政府有意無意的放縱,甚至是合謀和慫恿。這其中,又夾雜著腐敗官員的個人利益。
因此,僅將炮口對準開發(fā)商,而不深挖其背后的力量,無法擊中主要矛盾,效果也一定不會好。只有將主要炮火對準地方政府和部分腐敗官員的扭曲性行為,才能從根本上解開囤地利益鏈的這個死結。
第三,信息要完全透明,執(zhí)法的架構要從根本上改進。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將各城市囤地的面積、宗數(shù)、每個地塊具體的情況全部予以公開,才能讓全社會監(jiān)督清理的進展和效果,讓清理工作在全社會的眼光下進行。國土部此次僅公布面積和宗數(shù),不公布名單,更沒有每一地塊的具體情況,讓人失望。
目前對清理土地的執(zhí)法架構存在很嚴重的缺陷。國土部門的行政權力,不足以應對清理的需要,公檢法機關應該介入。同時,對于囤地這種對地方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行為,且又大量涉及到腐敗的行為,將其置于人大的全盤監(jiān)督之下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要從更高的層面看待打擊囤地囤房行為的意義。房地產(chǎn)市場的亂象是造成中國當今收入分配出現(xiàn)嚴重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囤地囤房又是開發(fā)商獲取暴利,掠奪社會資源的主要手段和途徑。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法紀松弛,有法不依導致了這種結果。在收入分配已成為中國經(jīng)濟結構性失衡的主要內(nèi)容之時,依法解決囤地囤房問題,也是對業(yè)已失衡嚴重的收入分配問題的一種補救。清理閑置土地,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次降房價的運動。徹底解決囤地行為,對糾正收入分配失衡,對中國經(jīng)濟強本固基都有重要的長遠意義。
總而言之,只有走出運動式執(zhí)法的怪圈,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囤地囤房問題,治理房地產(chǎn)市場亂象才有希望,收入分配問題的嚴重性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梢哉f,當前最應該被清理的不是被閑置的土地,而是被閑置的法律,最急切找回的是被閑置的法治精神。(黃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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