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兩級政府打算購買部分商品房,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空置商品房的銷售。市場積壓大量空置商品房當然于開發(fā)企業(yè)與經濟發(fā)展不利,但是加快空置商品房的銷售完全用不著需要政府直接出資購買,因為只要開發(fā)商將房價調整到與民眾消費能力相適應的程度,空置商品房的銷售步伐就可有效加快,就會于開發(fā)商回籠資金及促進經濟發(fā)展有益。當前市場上所以出現(xiàn)大量空置商品房,并不是因為民眾對商品房缺乏需求,而是畸高房價遠遠超出民眾的購買能力,導致民眾對于商品房的需求與購買受到壓制,因而只要商品房價格調整到位,就可有效釋放民眾對于商品房的消費需求,無須政府出資購買,積壓的空置商品房就可以得到消化。
政府當然應當承擔起保障低收入人群居住需求的責任,但是政府對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應當主要通過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方式提供,而不應當直接出資到市場上去購買商品房,因為顯而易見的是,由于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不盈利,而開發(fā)商建設、銷售商品房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所以政府直接購買商品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相比于政府自己建設保障性住房,要花費更多的資金,會造成財政資金的不必要浪費,而這顯然是不珍惜使用財政資金的表現(xiàn)。當前部分城市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任務遠未完成,現(xiàn)在卻出資高價購買市場上的商品房,這自然難免要受到民眾的普遍質疑。
鄭州市兩級政府通過直接購買的方式幫助消化積壓商品房,當然與房地產行業(yè)對于經濟增長的重要性有關,但是與經濟增長密切相關的行業(yè)并不僅有房地產行業(yè),當前其他諸多行業(yè)同樣面臨不景氣的銷售與發(fā)展前景,那么鄭州市政府是否也有必要通過直接購買商品的方式來幫助其他行業(yè)與企業(yè)解困?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對于其他行業(yè)與企業(yè)來說就意味著是一種不公。另外,政府直接出資購買的商品房注定只會是積壓商品房乃至所謂“符合條件”的積壓商品房的一部分,這樣一來在政府決定購買哪些積壓商品房過程中,就易引發(fā)開發(fā)企業(yè)的“公關”行為,從而誘發(fā)腐敗發(fā)生與出現(xiàn),加重業(yè)已存在的房地產領域腐敗的嚴重程度。
更為重要的是,政府購買積壓商品房的資金來自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納稅人才是財政資金與稅款的真正主人,所以任何大規(guī)模動用財政資金、花費納稅人錢財的行為,都應征得納稅人或選民代表的同意,否則即是對于民眾或其利益代言人權利的逾越。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公眾沒有異議,但是政府直接購買商品房,增加了財政資金的使用用途,擴大了政府使用財政資金的權限,而且具有造成財政資金不必要損耗的性質,當然應當事先征得公眾與納稅人的同意,否則公眾與納稅人有權也有義務對這樣的“擅斷”行為說“不”。
就房地產市場與經濟發(fā)展來說,如果政府不直接“救市”,在市場充分博弈之下,房價與房地產市場依然存在逐步回歸理性的可能。但是像鄭州市兩級政府這樣通過直接購買的方式幫助開發(fā)商銷售積壓房屋,部分開發(fā)商必會更加有恃無恐地提高房價,不憚于將依然遠高于民眾消費能力的房價推向新高,這就可能導致剛剛開始的房地產市場調整戛然而止,使房地產市場再次失去調整與回歸理性的機會,為房地產市場與宏觀經濟運行埋藏下更大的隱患與風險。類似鄭州市兩級政府這樣的“調控”舉措,也是與中央調控樓市不是為了維護高房價的目的背道而馳的,同時也與政府促進民眾包括改善居住條件在內的民生福祉職責逆向而行。而其實質就在于通過諸如直接購買空置商品房之類的舉措助推房價,從而通過實施土地財政政策,從房地產市場謀取到更大的地方政府私利,也由此可見,房地產市場回歸理性的最大攔路虎不是部分開發(fā)商,而是作為既得利益者的部分地方政府。(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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