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副部長齊驥關于“今后3年全國保障性住房總投資將超過9000億”的一番話,再次激起輿論對“保障性住房”的關注。此時,距去年8月13日國務院下發(fā)24號文件,強化城鎮(zhèn)居民住房保障,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已一年有余。
齊驥的一番話是對前不久中央出臺的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的呼應。在這十項措施中,“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被列為第一條。
時隔一年,房地產市場變化巨大,全球經濟環(huán)境也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動蕩。中央政府再次強調“保障性住房建設”、“保障性住房”概念再次被輿論關注,更顯出其特別意義。
顯見的效應當然是對經濟的拉動力。誠如齊驥所言,每年3000億元的住房保障投資,對建材、鋼鐵、建筑、裝修、家電等上下游產業(yè)投資的拉動作用,估算約為6000億元,并創(chuàng)造200萬-300萬個就業(yè)機會。
不過,這項保障民生需求的措施,拉動的還不只是有形的經濟指數,還有社會穩(wěn)定指數。中央政府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推進和完善,同時也體現(xiàn)了對人權的保護——保障性住房政策是對社會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權利的認同,有如對貧困人群的救濟制度。而有保障才有安全感,有安全感社會才穩(wěn)定,社會穩(wěn)定了才有和諧發(fā)展的可能。
保障性住房政策還能拉動社會信任指數,因為,一個充分尊重公民個體社會權利的政府,是值得信賴的。這一點,在經濟下滑時期尤顯得重要。只有值得信賴的政府,才能凝聚社會各階層的力量,激發(fā)各方智慧,與民眾攜手共進,共克時艱。
之所以強調上述兩項非經濟指數,是期望讓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不要只見拉動GDP的“副業(yè)”,而忽視了其主要社會功能,以至令政策走偏。比如,片面強調保障性住房“救市”效力,盲目投入建設,使保障性住房規(guī)劃建設與城市整體規(guī)劃建設發(fā)生偏差,模糊了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之間的概念。這一點,我們在過去的經濟適用房建設上不是沒有過教訓。
要提升上述兩項非經濟指數,就必須有制度性的保障措施。譬如“如何界定中低收入家庭”、“如何完善政府投入計劃”、“如何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等,都是需要探索并給出答案的問題。而不管什么方式,只有把“民生需要”而非僅“經濟推力”作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的首要出發(fā)點,才能有效地完成如此龐大的保障性住房計劃,造福民生。(郝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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