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向銀行貸款買房,不料兩個月后墜樓身亡。為追索尚未歸還的大筆借款,銀行將此前與倪某簽訂“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對這起保險合同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倪某身前留下的借款余額403051.81元。
貸款后墜亡
2004年10月,倪某向銀行貸款40.4萬元購買位于本市海潮路的一處二手房,并以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為抵押向銀行作還款擔保。
倪某與保險公司簽訂“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倪某在保險期限內(nèi)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連續(xù)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銀行抵押還貸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如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死亡的,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還貸責任。
合同還特別約定貸款銀行為該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12月22日,倪某在海潮路的房屋內(nèi)墜樓身亡。就倪某的死因,當?shù)嘏沙鏊鼍咦C明排除他殺可能。
2006年8月,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計43萬余元。倪某的母親和女兒作為遺產(chǎn)繼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參加了訴訟。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貸款本息403051.81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倪某墜樓并非意外傷害事故而是出于其自發(fā)意識的主動行為,該行為屬于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事由范圍。
保險公司還提出涉案保險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銀行作為債權(quán)人不能以合同當事人身份主張權(quán)利。
銀行方面則認為保險公司對倪某死亡原因的推斷缺乏證據(jù),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的身份在倪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合同”中已作約定。
市二中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中關(guān)于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約定是當事人簽約時的真實意思。
基于被保險人倪某死亡,其繼承人繼受了倪某在保險合同項下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而自愿參加訴訟,并認同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交涉的行為及訴訟金額,明確請求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保險賠償金,故原審判令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保險賠償金并無不當。
。ㄓ浾咄貘P梅通訊員吳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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