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杭州4月17日電(記者 柴燕菲 通訊員 辛成)李先生在杭州下沙購買了一個近90萬元的商鋪,本來準備按揭買房投資,可因銀行貸款政策緊縮,貸款不成后,李先生只能要求到房產公司退房,但房產公司不同意。李先生只得將房產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
購房者李先生系浙江溫州人, 34歲,2007年,他看中了杭州某房地產公司在杭州下沙開發(fā)的一商品房(商鋪)。后李先生與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首付款為369800元,于合同簽訂日即2007年9月11日付清,2007年10月15日前支付180000元,余款350000元于合同簽訂后7天內辦理按揭手續(xù)。合同簽訂后,李先生按約于2007年10月15日前向被告支付了549800元的購房款。但后因無法向銀行貸到款項,李先生無法支付余款,便提出要求向房產公司退房。
李先生說,當初,他是基于相信房產公司的口頭承諾,表示能夠辦理按揭手續(xù),才與房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但現(xiàn)在,房產公司說由于商業(yè)銀行貸款政策緊縮,無法與銀行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沒法向銀行貸款,使得他無法支付余款,因此,他只能要求退房。同時,李先生認為,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并非購買者一方義務,對于預售商品房來說,房地產開發(fā)商的作用更重要。由于商品銀行貸款政策的緊縮,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并非只是出賣者一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購買一方同樣也有解除權”。
對此,被告房產公司說,李先生按約支付了首付款,但未能支付按揭貸款,實際是由于銀行貸款政策緊縮,要求房屋通過竣工驗收后再行發(fā)放貸款。辦理按揭貸款后付款,實際上是買方的義務。買方取得貸款實際有多種形式,可以是把他原來的房產作為抵押進行貸款,也可以是買方通過賣方向銀行提供擔保取得貸款。所有的貸款手續(xù)應該由買方辦理,要求賣方來承擔未辦理按揭貸款的責任沒有理由。其從未向李先生作出肯定能辦理按揭手續(xù)的承諾。而且,目前房屋貸款手續(xù)還在辦理階段,按揭貸款所需的銀行存折辦好了,相關表格也填寫了,說明貸款手續(xù)還在辦理當中,按揭手續(xù)拖延是因為國家貸款政策的調整。他們沒有要求李先生現(xiàn)在立即支付350000元的房款,可以給他一年時間來償還余款,且無需向銀行支付貸款利息。房產公司認為,目前,雙方合同完全有繼續(xù)履行的條件,在所購商品房竣工驗收之后,若銀行貸款還是放不下來,房產公司愿意承擔相關責任。
據(jù)悉,這是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首例因國家貸款政策調整引起的已購商品房退房糾紛案。在開完庭后,雙方均有調解意向,但因分岐較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將擇期做出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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