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2日電(記者 張蔚然)記者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于3日起施行,對偽造貨幣、變造貨幣行為重新做出規(guī)定,并規(guī)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該司法解釋對偽造貨幣、變造貨幣行為的理解,制造真?zhèn)纹礈愗泿、偽造境外貨幣、紀念幣、停止流通幣等行為的定性處理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該負責人表示,按照司法解釋的精神,凡是現(xiàn)行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均屬于假幣犯罪的對象。作出這一修改的考慮之一是:對境外貨幣予以同等保護符合當前各國刑事立法的發(fā)展方向,有利于國際合作共同打擊假幣犯罪,特別是在人民幣區(qū)域化、國際化已經(jīng)邁出實質性步伐的背景下,強調對外國貨幣的刑事保護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司法解釋對偽造貨幣、變造貨幣做出規(guī)定: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的“偽造貨幣”。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tài)、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變造貨幣”。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zhèn)纹礈愗泿诺男袨椋勒招谭ǖ谝话倨呤畻l的規(guī)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據(jù)悉,2009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假幣犯罪案件1194件,較2008年上升9.6%;結案1054件,其中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重刑犯242人,較2008年上升32%。(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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