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隨著澳門個人數據保護辦公室的設立,于05年頒布生效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可望全面實施。值得注意是,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團體均受該法律規(guī)管。
據澳門日報報道,科技的發(fā)展促進個人數據計算機化的處理,當數據流通、運用得當,對社會經濟、民生秩序,甚至是科學研究皆有提升。但如果出現誤用、盜用或濫用時,便可能損害個人私隱的基本權利。
隱私權是《澳門基本法》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之一。為落實有關的法律保障,特區(qū)立法會在回歸后啟動硏究,并由政府提案,于05年8月審議通過《個人數據保護法》;在過渡期后,06年2月29日正式生效,當中特別訂定了一系列關于個人數據的結構性原則、權利保障的范圍、行政上的違法處罰,以及刑事犯罪行為的法律框架。
“個人資料”是指與某個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的自然人(“數據當事人”)有關的任何信息,范圍相當廣泛,例如姓名、婚姻及家庭狀況、精神及健康記錄、容貌特征、指紋、血型、出生日期、職業(yè)、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宗敎信仰、財務狀況等足以識別某特定人的數據,一律都是該法律的保護對象。
法律對上述個人數據設定不同的保障范圍。為平衡訊息流量與保障隱私,法律確定了個人數據處理的正當性、敏感數據的處理,同時,也賦予數據當事的人信息權、查閱權、反對權、損害賠償權,及不受個人數據自動化決定約束的權利。
《個人數據保護法》不僅適用于擁有大量居民個人資料的政府部門、公用事業(yè)機構、銀行或電訊公司,無論大小私人公司、非牟利社團機構、敎育團體、醫(yī)療機構等,都是《個人數據保護法》的規(guī)管對象;不單是透過電子化(自動化)的技術處理,以人手操作(非自動化)者,法律亦一樣適用。
“個人數據保護辦公室”是執(zhí)行、監(jiān)督《個人數據保護法》實施的公共當局,依法擁有甚大的職權,例如制訂指引、評議及許可受規(guī)管實體涉及個人數據處理的文件規(guī)章,對違法的實體可以提出警吿,以至執(zh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