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9日電 據(jù)香港《文匯報》報道,擁有逾億身家的香港7旬富婆,2年前透過瑞士銀行購入2億元Accumulator(累積股票合約票據(jù)/權證),但她在購入投資產(chǎn)品時,卻誤以為屬低風險投資,至去年該投資產(chǎn)品出現(xiàn)嚴重虧損,令她損失慘重。
老婦認為銀行經(jīng)理違反職責,沒有考慮她的投資方針而誘使她購入高風險的投資產(chǎn)品,日前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要求瑞士銀行賠償。
聲稱被誤導投資累股權證的原訴人陳偉儀(音譯),28日傍晚外出回家時,隔著鐵閘向記者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回應訪問。至于會否向證監(jiān)會投訴,陳則說:“會啦,律師會幫我做”。陳委托了希仕廷律師行負責入稟,律師行代表回復稱不回應入稟狀外的問題。而瑞士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對事件也不予回應。
陳偉儀報稱在天后廟道康德大廈居住。入稟狀透露,原訴人1932年在內(nèi)地出生,接受至小三程度教育,不懂得閱讀和聆聽英文。她是恒生銀行40年的老顧客,2003年并透過銀行經(jīng)理黃美倫(音譯)開設理財戶口。此外,原訴人跟黃有商討過投資問題,黃也有給予她意見,當時黃已知道原訴人不諳英語、不善投資,她累積的財富是辛苦工作得來,只會作低風險投資,而她在銀行文件上簽名時依靠黃的提點,也從未透過恒生銀行購入Accumulator。
黃美倫于2007年中離開恒生銀行到瑞士銀行工作,并游說原訴人在瑞士銀行開設新戶口,而原訴人從沒有說過要改變投資方針。然而,原訴人于6月在瑞士銀行的要求下,簽署了多份以英文撰寫的文件,當中包括確認原訴人為“專業(yè)投資者”,然而,瑞士銀行卻沒有向原訴人以中文解釋文件的內(nèi)容或給予她翻譯本。
同年7月,原訴人將2.6億元的現(xiàn)金和股份轉(zhuǎn)至瑞士銀行戶口內(nèi),瑞士銀行并給予她1.2億元貸款額。至同年9月,黃游說原訴人購入Accumulator,并指該投資產(chǎn)品十分切合原訴人的需要,卻沒有提醒原訴人須承擔的風險,也沒有建議她在購入產(chǎn)品前尋求獨立財務意見,致原訴人誤以為該產(chǎn)品屬低風險,并于2007年9月至去年2月間進行25次Accumulator的交易。
然而,瑞士銀行于去年9月中,發(fā)信通知原訴人的投資產(chǎn)品出現(xiàn)虧損逾2億元,要求原訴人出售另一股票補倉。原訴人認為,瑞士銀行在給予原訴人投資意見時違反職責,給予失實的陳述,也沒有考慮原訴人的背景給予她適合的投資建議,致使她損失慘重,故認為瑞士銀行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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