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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巴劫案一審宣判 洗劫32港客兩匪被判無期

2006年12月27日 01:01

  中新網(wǎng)12月27日電 信息時報消息,記者昨日從深圳市檢察院獲悉,引起社會廣泛關(guān)注的“虎背山隧道大巴搶劫案”經(jīng)深圳中院審理,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鑒于此案性質(zhì)惡劣,社會危害大,對各被告人依法予以嚴懲。4名被告人中兩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另兩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32港客虎背山隧道遭劫

  2006年6月3日下午6時,深圳粵港汽車有限公司一輛大巴從羅湖區(qū)出發(fā),途經(jīng)皇崗口岸至順德碧桂園,車上搭載38名乘客其中有32人是香港居民。當車行至廣深高速路深圳市寶安區(qū)虎背山隧道入口時,車上1名男子突然跳起,持械逼迫司機減速,車上另4名男子對乘客實施搶劫。

  劫匪采取持槍、持刀威脅、毆打等手段,搶劫38名乘客和司乘人員港幣6萬余元、人民幣2萬余元、手機41部及戒指、項鏈、手表等物,車上3人被打致輕微傷。得手后,5劫匪下車逃走。

  案發(fā)兩天后,專案組將準備潛逃回臺山的陳立文等涉案人抓獲,并將繳獲的部分贓物退還給受害人。

  4匪密謀搶劫當庭認罪

  11月1日,深圳中院開庭審理“6·3”廣深高速虎背山隧道大巴搶劫案。另一涉案者陳某輝作另案處理。

  據(jù)公訴機關(guān)指控,5人在案發(fā)前兩天就開始謀劃,動手前還多次坐車到大巴途經(jīng)處踩點,并制定了逃跑路線、作案工具、分工合作等詳細的搶劫方案。在案發(fā)前一天的踩點中,陳某輝選中了虎背山隧道作為作案地點,因其覺得該處地勢有利于逃跑。為避免暴露,5人在臨上車前還準備了口罩、假發(fā)、棒球帽等作案工具。

  6月3日下午6時許,5人在羅湖僑社汽車站先后上了一輛從深圳開往順德的大巴,并分坐不同位置。當車行至廣深高速公路寶安區(qū)虎背山隧道附近時,陳某輝拿出自制手槍威脅司機,要其將車靠路邊緩慢行駛。其余4人紛紛掏出假手槍和刀實施搶劫,38名乘客和司乘人員無人幸免,一名乘務(wù)員和兩名乘客在洗劫過程中被毆打致輕微傷。得手后,5人分頭逃跑,事后分得4000至5000元不等的酬勞。

  當日,被控搶劫罪的4疑犯當庭認罪。

  看準有錢港人踩點作案

  制造這起震驚深港的“虎背山隧道大巴搶劫案”的5名疑犯均系廣東省臺山市農(nóng)民,其中有兩人長期吸食毒品。他們在庭審中供稱,因同伙之前多次乘坐被劫的大巴,了解到該線路上的乘客多為在廣州和順德置業(yè)的香港人,比較有錢,且?guī)в写罅楷F(xiàn)金,于是籌劃了這次劫案。

  檢方認定4匪皆為主犯

  公訴人出示證據(jù)顯示,案發(fā)當晚,治安員在抓吸毒仔時將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但因狡猾的二人提供假名,而被放走。4人對檢方指控的搶劫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將起意、謀劃、分工等責任都推到另案處理的陳某輝身上,稱他們只是聽從陳某輝指揮的小嘍羅。

  但檢方認為,在共同犯罪中,4被告持刀槍搶劫均是主犯。

  性質(zhì)惡劣兩人判無期

  深圳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立文、李德武、陳建登、陳健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持槍搶劫眾多乘客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庭審中律師曾就主從犯認定、被搶劫財產(chǎn)數(shù)額的核定等問題提出辯護,但法院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guān)的公訴意見。

  判決書列明,4名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系初犯;被告人陳立文亦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本案性質(zhì)惡劣,社會危害大,對各被告人依法應(yīng)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劫匪下場

  陳立文 無期徒刑

  陳建登 無期徒刑

  陳健壯 有期徒刑15年

  李德武 有期徒刑15年

  (作者:魏麗娜 孟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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