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文龍不得上訴僅涉訴訟程序 澳門終院羅列理據(jù)
中新網(wǎng)12月14日電 據(jù)澳門市民日報報道,鑒于昨(十三日)各媒體所報道的有關(guān)涉及歐文龍案件上訴事宜有誤,澳門終審法院辦事處昨日傍晚透過新聞局發(fā)出澄清。法官利馬批示只涉“證據(jù)無效”。
澄清如下:一、報道所涉的上訴是被告歐文龍在終審法院第三六/二零零七號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對合議庭就其律師提出的部分證據(jù)無效請求所作決定不服提出的上訴;
二、對該上訴,上述第三六/二零零七號案件主理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利馬)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quán),以批示作出不受理上訴的決定;
三、因此,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于終審法院網(wǎng)站內(nèi)的第三六/二零零七號刑事案件之決定,一如該網(wǎng)站備注欄內(nèi)所述,實屬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利馬)法官所作之批示,而不是終審法院合議庭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