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8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特區(qū)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選民登記法》法案修訂文本,其中將對法人選民的界別確認程序更具體規(guī)定,且明確指出原來的七個社會利益替換為哪些新界別,并接納立法會的意見,將犯罪未遂與既遂的刑罰劃分開,但部分影響他人作登記和投票意向等行為除外。
修改《選民登記法》法案的最初文本將原來的七個社會利益,即雇主利益、勞工利益、專業(yè)利益、慈善利益、文化利益、教育利益、體育利益,建議修訂為七個界別,即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專業(yè)界、社會服務界、文化界、教育界和體育界,表面上雖是名稱更改,但法案沒有明確指出其屬性。
最新文本則增加社會利益與界別的相應替換,明確雇主利益替換為工商、金融界,文化利益換為文化界,教育利益替換為教育界,專業(yè)利益替換為專業(yè)界,體育利益替換為體育界,勞工利益替換為勞工界,慈善利益替換為社會服務界。
為糾正最初文本將負責處理法人選民登記的機關統稱為“實體”所造成的表述不清,新文本清晰相關規(guī)定,沿用現行確認制度,分別由五個委員會處理相應界別的確認工作。
有關選民登記的不法行為,原來文本將犯罪未遂的刑罰等同于既遂,被立法會批評違反《刑法典》“放棄犯罪不予處罰”的原則。特區(qū)政府接納有關意見,將原來文本“科處于既遂犯的刑罰,適用于犯眾未遂”,替換為“可科處于既遂犯而經特別減輕的刑罰,適用于犯罪未遂”。
但如涉及以下的犯罪,未遂的刑罰等同于既遂,這些犯罪包括:“為影響某人作選民登記,以確保有關投票意向而親自或透過第三人提供或許諾提供工作、對象、服務或利益者”、“以暴力、威脅或欺詐手段令某一自然人或法人作或不作選民登記者”、“意圖欺詐而偽造、更換、毀壞或涂改選民登記冊者”,以及“意圖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以針對特定的人,且明知所歸責事實虛假,而以任何方式向當局檢舉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本法訂定的犯罪,又或以任何方式公開揭露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本法訂定的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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