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從誕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曝光隱私,肆意辱罵,侮辱人格,妄加誹謗,甚至到現(xiàn)實住所進行滋擾……這一切早已經(jīng)超出了正義的底線。毋庸置疑,因人肉搜索而侵犯名譽權、隱私權、擾亂他人生活等行為必須得到法律規(guī)范
近日,“人肉搜索入刑法”這個話題很火。爭議源于上周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有委員提出,“網(wǎng)上通緝”、“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同樣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更為嚴重,因此建議將人肉搜索行為在刑法中予以規(guī)范。問題已經(jīng)不是第一次被提出,對人肉搜索入刑法的爭議早已有之,正反雙方勢均力敵。
為了更好地討論人肉搜索是否應當納入刑法,我們自然得先探討何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引擎”作為一種信息搜索工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別。根據(jù)一般解釋,廣義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問題、信息“應征者”回答問題的信息搜索與提供方式。狹義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網(wǎng)絡為平臺,以網(wǎng)民為資源,逐漸獲取某個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這些信息,最后找出這個人并確認某個人信息的過程。不論從哪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人肉搜索實際上就是人找人的過程。那么這種人找人,跟現(xiàn)實閑聊中打聽某個人的消息有何不同呢?有,人肉搜索必須借助網(wǎng)絡的力量。自此,一個讓人百感交織的推論產(chǎn)生———人肉搜索,即借助了網(wǎng)絡力量去找人的行為,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很顯然,問題不在于“人肉搜索”行為本身,搜索只是一種信息收集手段,并無過錯可言。但是,這是否意味著就不需要法律規(guī)范調(diào)整呢?事實上,人肉搜索從誕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可謂一念天堂,一念地獄。人肉搜索在中國催生了數(shù)起轟動一時的網(wǎng)絡事件:從2006年的“虐貓”事件到“銅須門”事件,從2007年底自殺的北京女白領到今年的“遼寧罵人女”,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會詳細公布目標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等都無所遁形。這也是網(wǎng)民之所以對人肉搜索忿忿不平的原因。不是因為人們“人肉搜索”了,而是由于“人肉搜索”之后一連串的“罪惡”———曝光隱私,肆意辱罵,侮辱人格,妄加誹謗,甚至到現(xiàn)實住所進行滋擾……而這一切早已經(jīng)超出了正義的底線。
所以,毋庸置疑,因人肉搜索而侵犯名譽權、隱私權、擾亂他人生活等的行為必須得到法律規(guī)范。根據(jù)相關法律,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是要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而刑事責任,則可能因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而被處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對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現(xiàn)實中的侵擾,擾亂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將構成侵犯個人生活安寧權,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
與“人肉搜索入刑法”相比,更值得關注的是針對隱私權的立法。這才是目前我國法律相對薄弱的環(huán)節(jié)。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明確提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對隱私權作出的高規(guī)格保護。但是,國家機關等公權機構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畢竟只是各種侵犯隱私權行為中的一種,還有其他的侵害情形需要更多的民事、行政立法予以規(guī)范。
歸根到底,人肉搜索現(xiàn)象所折射出來的法律問題并沒有什么新特質(zhì),已涵蓋在既有的立法框架之下。既然如此,何必非動用刑法這個“不得已的惡”呢?正如學者所言,“不得已的惡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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