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8時30分,原安徽省委副書記、省政協(xié)副主席王昭耀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王昭耀供認不諱。
檢察機關指控,王昭耀在1990年至2005年春節(jié),在擔任安徽省阜陽地委書記、安徽省副省長、副書記期間,非法收受44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04萬余元。另外還有810萬余元的財產(chǎn)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據(jù)統(tǒng)計,在王昭耀被指控的44筆受賄事實中,大多數(shù)涉及幫助他人職務晉升,受賄總額300萬元左右。
據(jù)公訴人介紹,上午的庭審進行得非常順利,王昭耀的認罪態(tài)度之好出人意料,大大加快了庭審節(jié)奏。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用了1個小時左右,接著對每一筆受賄事實進行法庭調(diào)查。對檢察機關的指控,王昭耀全部承認。
王昭耀1945年2月17日出生,是山東省梁山縣人,研究生文化。他1989年2月任安徽省阜陽地委書記,1993年2月任安徽省副省長,1993年9月任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1998年12月任安徽省委副書記,2005年1月任安徽省政協(xié)副主席,是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第十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05年8月19日被依法罷免人大代表職務。因涉嫌受賄犯罪,王昭耀2005年9月17日依法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于2005年9月14日對王昭耀立案偵查。2006年10月20日移送審查起訴。(來源:新華網(wǎng),記者張曉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