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0日電 本周的《瞭望》新聞周刊撰文剖析追捕外逃貪官的問題。有關專家指出,在追逃賴昌星、高山等外逃犯罪案件上,中國在打擊外逃犯罪嫌疑人時,出現了三個因不熟悉國外司法體系而引起誤會,造成被動的現象。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指出,這三個現象是:
一是對外表態(tài)的主體太多,有很大隨意性。比如關于賴昌星是否適用死刑的問題,至少有4個部門在不同場合進行表態(tài)。而按照加拿大法律規(guī)定,只有檢察官有資格對此進行表態(tài)。如果中國表態(tài)的角色不合適,實際效果上會造成對方的不信任感。
二是過多依賴國際刑警組織。現在中國通常做法是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外逃,立即啟動紅色通緝令,發(fā)往國際刑警組織,把很大精力放在期待協助上。實際上,國際刑警組織是非官方組織,在一些國家,警察的權力十分有限,因此與犯罪嫌疑人逃往國的司法部門合作才是最有效的辦法。
三是證據意識比較薄弱。引渡犯罪嫌疑人,中方有義務提供詳實的證據,而且證據的取得必須嚴密。但現在相關部門不太注意證據搜集,草率提供證據,而一些與中國開展合作的國家十分強調證據的正當性、嚴密性,這一反差對中方追逃貪官十分不利。有些犯罪嫌疑人就是因為中國有關部門不當提供證據,引起對方對中方的不信任而中斷遣返工作。
除上述具體做法的不足外,中國的國際司法協作平臺也還沒有完全到位。具體也有三個方面的表現:
現有條約框架覆蓋面不廣。比如引渡條約,與中國締結引渡條約的27個國家中大部分屬于周邊國家,中國與貪官外逃較為集中的美國、加拿大還處在開展談判階段,有待于更大的工作力度和開展更廣泛的談判。
對已經加入的條約、公約,協作機制方面的運用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比如2005年年底在中國正式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還需要相關部門熟悉程序,加大協調力度,建立聯合追逃機制。同時,公約的利用也要有針對性研究。比如中國與美國間沒有引渡條約,但可以利用反腐敗公約,而在加拿大就不行。
此外,對國外法律的掌握和利用還不夠嫻熟。當前一些職能部門,對美國、加拿大和歐盟的法律研究不多,在不了解對方法律的情況下,難以開展類似引渡外逃貪官的司法協作。(郭奔勝 傅丕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