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8月8日電 (記者 甘娜) 今日上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胡星無期徒刑。
今年四月,云南省紀委公布的調查結果表明,胡星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四千零二十九萬元人民幣。二00三年,時任昆明市副市長的胡星主管昆明東連接線項目,幾次共收受深圳某投資集團董事長陳某賄賂現(xiàn)金人民幣二千二百萬元、港幣五百萬元。此外,在一九九五年至二00六年期間,胡星利用擔任昆明市建委主任、規(guī)劃局局長、分管城建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賄賂。
胡星還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胡在任昆明市副市長期間,授意其三弟胡彬以他人名義注冊成立了昆明市金城陽光屋業(yè)有限公司。二00三年,在昆明金碧公園建設項目中,胡星通過采取不公開競標、指使他人修改電腦程序等手段,最終使胡彬公司中標。胡彬中標后進行房地產開發(fā),該項目凈利潤一億四千八百余萬元人民幣。之后,胡星還多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的企業(yè)牟利。此外,警方在調查中還發(fā)現(xiàn)胡星生活腐化,包養(yǎng)情婦,與多名女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紀委決定對胡星進行立案調查。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fā)出A級通緝令。二月十八日,胡星被專案組從新加坡抓捕歸案。四月二十四日,經云南省紀委討論決定并報省委批準,給予胡星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隨后,胡星被移交司法機關作進一步處理。七月六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胡星職務犯罪案進行審理。
由于被告人身份特殊、涉案金額高達數(shù)千萬元人民幣,且牽涉官員及企業(yè)界知名人士眾多,胡星案被視為“交通廳長腐敗”的典型案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對胡星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胡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法院決定沒收扣壓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孽息,將其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