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的汪沛英,40年前就與趙詹奇(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相識。后來兩人發(fā)展成為情人關系。這一對情人,現(xiàn)在都因為受賄被判了刑。
情人情人,沒有情,哪來的情人?但是,貪官貪色,情人貪財,哪里又有情呢?貪官和情人之間,到底有沒有一個“情”字?
貪官和情人,有的就是始終無情。像高官陳良宇,“利用職權玩弄女性,搞權色交易”;像我們早就聽說過的,湖北省天門市以前的市委書記張二江,玩弄的女性就有百十來個……等等,這一類的絕對沒有什么“情”可言。官員玩弄女色就等于玩火自焚——他們一個在等待法律嚴懲,一個已經(jīng)判刑。
有的貪官和情人,開始無情,后來有情,最終無情。像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來的主任段義和,48歲的時候看上了比他小了30歲的柳海平,后來保持了13年的情人關系,還生了小孩……說他們一開始就有“情”,那是瞎說;說他們后來一點“情”沒有,那也說不過去。但最后還是無情:段義和要分手,柳海平認為段要拋棄她,兩人吵起來了。段義和這時就想擺平這個“忘恩負義”的女人,因為“這個女人知道得太多了,又不識好歹”。兩個無情人最終都死了——一個死于法律的死刑,一個死于段義和操縱的爆炸案。
趙詹奇與汪沛英,男的幾乎是追了女的快四十年,可謂“癡情專一”;女的雖然是個事業(yè)型的,有些若即若離,但情感的天平后來也慢慢向男主人公傾斜,“萌生出了暖暖的溫馨”……“情”,他倆還是有的;從報道看,我們甚至可以說,他倆算是“有情人”。但是,貪官的根不行,生出什么“情”來,到頭來也好不了這一對“有情人”最終都聽到了法律的判決:汪沛英以“特定關系人”的身份被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這之前,趙詹奇也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特定關系人”是新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7月8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受賄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嘿,汪沛英正好合適
愿意給貪官做情人的,都是看中了貪官手里的權和花在自己身上的錢。別看有的情人,在貪官身上撈到不少便宜,結果貪官進了監(jiān)獄,情人現(xiàn)在還在外邊瀟灑著,你就以為做貪官的情人不錯——錯了
做貪官的情人,你小心點。貪官最終都是要倒霉的;做貪官情人,最終也是要倒霉的。
作者: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