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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調整必要性及前景展望
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核心精神與追求目標就是“當事人申請再審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由此引起的再審案件由上級法院審理”。
而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以及基層法院不審理申請再審案件的規(guī)定,將使得上級法院受理審查再審申請和再審改判的任務必然加重。由于判決生效的案件大多為中級法院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必然集中于高級法院;高級法院終審以及由其再審后對方不服的案件,當事人又將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因此,再審制度改革之后,高級法院將面臨繁重的再審任務,最高法院的再審任務在新法實施的過渡期也將突顯出來。
目前,民事再審案件在改革之后將增加多少雖不得而知,但仍可參考現(xiàn)有數(shù)據(jù)進行初步預估。
2006年,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為3100余件,高級法院終審的民商事案件為2.1萬件左右。若級別管轄制度不做調整,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將超過這一數(shù)量。
2006年,由中級法院二審終審的民商事案件約為38.5萬件左右,當事人對這些案件不服,將向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另外,2006年全國基層法院一審生效的各類民商事案件(限于判決、裁定結案)共244.1萬件,對這些案件不服,當事人將向中級法院申請再審,而中級法院再審改判后,對方當事人可能會向高級法院申請再審?梢,再審改革之后,中級法院以上審查處理申請再審案件的任務將不同程度地加重。
民事再審制度改革直接導致再審任務在上級法院與基層法院間的重新分配,同時也牽動民商事審判整體格局,必須正確應對。在上級法院再審任務加重的情形下,實現(xiàn)力量與任務的平衡,惟有調整級別管轄標準。為此,必須重新確定民商事案件初審權,高級法院原則上不應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以減輕最高法院的案件負荷。
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調整,意味著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將面臨更加繁重的審判任務。在一些發(fā)達地區(qū)或城區(qū)的基層法院,案件數(shù)量將超過萬件,甚至數(shù)萬件,有限的司法資源猶如杯水車薪。因此,必須著眼于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xiàn)訴訟內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相濟、有機銜接,以緩解審判機關人力不足的問題。
同時,在許多由上級法院審理的標的重大案件下移至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之后,為保證這部分案件的審理質量和效果,避免產生更多的再審申請,必須加強審判監(jiān)督指導工作力度。由于案件再審任務主要由高級法院承擔,其應充分發(fā)揮再審監(jiān)督職能,保障轄區(qū)內案件的審判公正。在級別管轄制度調整到位后,申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將主要是法律程序之外的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可挑選其中少數(shù)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進行再審,以統(tǒng)一法律適用。在審理少量二審和再審案件的情況下,應加強司法解釋工作,搞好審判業(yè)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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