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來,隨著社會物質生產(chǎn)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社會矛盾的發(fā)展和變遷,這一制度存在的問題逐漸顯現(xiàn)并日益突出,盡快修改相關法律,完善這一制度的呼聲也日漸高漲。
今明兩天,法制日報將刊登記者對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現(xiàn)狀和對國家賠償法如何“翻修”所作的詳盡調查,以探尋適合我國國情需要的國家賠償制度的出路所在。
2008年1月25日,對已蹲了十年大牢的郝金安來說,是一個特殊的日子。
這一天,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郝金安搶劫案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
下午3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終審判決:郝金安無罪,撤銷對郝金安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判決。
法庭上氣氛莊嚴肅穆,沒有掌聲,沒有哭聲,郝金安聽到法官的宣判后,木木地站在法庭中央,足足有3分鐘……
郝金安無罪了,這份遲到的公正晚了整整十年。
在判決書下達后,郝金安表示,要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而最讓他憂慮的是,賠償問題的解決會不會再次遙遙無期?
法院承諾先給付兩萬元錢,讓他回家過春節(jié)。而郝金安說,十年沒有回家了,家里的房子都沒有了,家在哪里?自己現(xiàn)在已經(jīng)是一名殘疾人,如果下一步的賠償不及時,靠這兩萬元錢能挺多久?
“這或許是一條艱難程度不亞于沉冤昭雪爭取公正的坎坷路。”他擔心地說。
郝金安的擔心并不是沒有道理,記者調查得知,由于我國國家賠償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受到冤屈的公民要獲得應有的賠償,仍然是件難事。即使得到了賠償,拿到的國家賠償金與申請額相比也少得可憐。
自己當自己的法官
確認程序“攔路”國家賠償
20歲的在校女大學生姜宏,驚聞父親因涉嫌貪污被捕,憑著對父親的了解,她認為這是一起冤案。為幫父親申冤,她放棄了愛情,放棄了出國深造。
在女兒的幫助下,無辜的原吉林省磐石市國稅局副局長姜希忠,用十多年時間為自己討回了清白。
如今,姜宏已經(jīng)是三十幾歲的人了,艱辛的十多年過去了,姜希忠和姜宏,這對堅強的父女第一次面對面地留下了眼淚。姜宏說:“我們流的不是眼淚,是心里的血。”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有經(jīng)濟頭腦的姜希忠讓妻子“下海”開集郵社、辦書店、開工廠,幾年后姜家就成為當?shù)赜忻摹鞍偃f富翁”。
然而到了1995年,擁有雙重身份———吉林省磐石市國稅局干部、磐石市國稅局光華印刷廠廠長的姜希忠,卻在一夜之間莫明其妙地成了一個“貪污、挪用公款”的“階下囚”。
1995年,因涉嫌“貪污、挪用公款”,1997年,因涉嫌“貪污”,姜希忠兩次被捕,共計八個半月的羈押之災,讓姜希忠失去了黨籍和公職,走上了十年申冤路。
兩次被捕,都因沒有證據(jù)支持,磐石市人民法院拒絕開庭。
1996年12月3日,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姜希忠1995年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不成立,撤銷了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決定書,還了他的清白。
然而,為了逃避錯案責任追究和國家賠償,對姜希忠1997年涉嫌“貪污”一案,盡管磐石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撤銷案件決定書,但是還是在決定書中人為地留下了“尾巴”———涉嫌貪污2600多元。
姜希忠不服,申訴至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直到2003年,在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的糾錯指令下,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又作出了撤銷案件決定書,徹底還了他的清白。
在國家賠償問題上,姜希忠一直很頭疼,他遇到的難題是,在證據(jù)不足撤案的情況下,由于錯捕,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檢察院卻又成了確認是否進行賠償?shù)臋C關。
姜希忠所頭疼的“確認程序”也是法學專家一直呼吁要廢除的,專家們把這一確認程序比作國家賠償法的“攔路虎”。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確認國家機關職務行為是否違法,是請求國家賠償?shù)那爸脳l件,也是賠償請求人的必經(jīng)程序。
然而,“自己確認自己”很難中立客觀,許多應該給予國家賠償?shù)陌缸訜o法進入賠償程序。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賠償委員會委員李曉萍認為,國家賠償?shù)拇_認,其實質是“自己當自己的法官”,難以服眾。
記者在多地采訪了解到,絕大多數(shù)國家賠償申請得不到確認,或者僅得到部分確認、拿到手的賠償金微乎其微的當事人,都會走上訪之路,甚至是重復訪、越級訪,直接導致了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增多。
司法解釋“打架”
沖突加劇獲得賠償難度
在姜希忠案中,針對證據(jù)不足的撤案,是否是錯捕錯押、是否應當進行國家賠償產(chǎn)生了兩種聲音:
法院認為,證據(jù)不足撤案是無罪結論,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5條“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
檢察機關認為,證據(jù)不足案件的逮捕措施是否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確認。對于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逮捕的,不予確認,不予賠償;對于沒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逮捕的,予以確認,給予賠償。
檢察機關的確認權來自國家賠償法和2000年12月下發(fā)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二者對存疑案件的賠償設置了審查確認程序,旨在通過確認程序使一部分證據(jù)較為充足的不應當給予賠償?shù)拇嬉砂讣,通過賠償義務機關不予確認,不能進入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審理程序。
對此,法院質疑:存疑刑事案件應當與其他終結追訴的案件一樣,只要具備撤案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無罪判決書的,就已經(jīng)是對錯誤逮捕的確認,沒有必要再搞一個確認程序。其精神來自于2000年1月最高法頒布的《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試行)》。
姜希忠案中的檢法意見不統(tǒng)一,其實在全國具有普遍性。記者在采訪中聽到許多司法機關人士反映,“兩高”關于國家賠償?shù)牟煌痉ń忉屜嗷ッ堋⒌钟|,加劇了當事人獲取國家賠償?shù)碾y度。
李曉萍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初就規(guī)定,如果法院判定無罪、駁回起訴或檢察機關不起訴、存疑不訴等案件,均自動確認為違法。
此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司法解釋:上述情況,還需要檢察機關二次確認,自己認定應給予國家賠償?shù),才能賠償。
“兩高”各有解釋,給國家賠償實踐制造了不小的阻力。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洪其亞說,兩個司法解釋“打架”,法院很難辦。
一位財政部門的人士也認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各出一門,國家賠償?shù)拇_認隨意性太大,令財政部門在核銷國家賠償金時也有顧慮!爱斒氯说睦嫘枰Wo,國家的利益也要維護!边@位人士說。
擔心被追究責任
該賠不賠現(xiàn)象比較突出
對于國家賠償確認難的情況,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認為,根本原因在于國家賠償制度隱含的錯案責任追究制。
據(jù)介紹,目前,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均有問責制,賠償義務機關一旦承諾賠償,將面臨兩難境地:申請國家賠償費用,就必須向上級部門申報,將自己的違法或過錯行為曝光,不僅可能因此被追究責任,還可能被一票否決,影響政績和仕途升遷。
“當國家賠償與責任追究撞到一起,國家賠償很難得到確認,法律的效率也體現(xiàn)不出來!睏钚≤娞寡。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當前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賠償法抱有抵觸情緒,“該賠不賠”現(xiàn)象突出。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未經(jīng)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和處理,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受理。利用這一規(guī)定,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對其違法侵權行為拒不確認,導致一些應當賠償?shù)陌讣䶮o法進入國家賠償程序。
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國家賠償法施行十年間,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賠償案件7823件,決定賠償3167件,支付賠償金5819.53萬元。
如果將決定賠償?shù)陌讣䲠?shù)具體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機關,每年則只有約10件;如果將這筆賠償金具體到每一宗個案上,則只有1.84萬元;若再具體到每位獲得賠償?shù)墓裆砩,這個數(shù)字還將縮小。
楊小軍用三個“少得可憐”來說明這種現(xiàn)狀:“法院受理和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少得可憐,當事人提出賠償?shù)纳俚每蓱z,實際獲得賠償?shù)慕痤~少得可憐!
這種現(xiàn)狀究其原因是,目前怕賠、不愿意賠的思想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的地方遇到國家賠償案件時,以不賠為原則,以賠償為例外,千方百計尋找不賠的理由。
針對這一現(xiàn)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關鍵是要澄清兩個認識:一是不能把國家賠償?shù)韧阱e案追究。要把賠償看作是對請求人的救濟!胺駝t,誰都不愿意承擔責任,誰愿往自己臉上抹黑呀?”
二是不要把國家賠償看作是機關賠償,目前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一種錯誤認識,沒有把國家賠償與機關賠償完全分開。實際上,國家是責任主體,賠償義務機關只是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
“另外,不要把賠償金額的多少作為上級機關評判下級機關政績優(yōu)劣的、執(zhí)法水平高低的標準!瘪R懷德說。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為解決“賠償難”,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探索改革確認審查體制,保障公民依法獲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記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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