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廣州律師周玉忠一大早就出門去了郵局,寄出了兩份相同的快遞,收件人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秘書處。
“農村人出意外獲得的賠償要比城里人差好幾倍,這種規(guī)定是違背憲法的!敝苡裰衣蓭熣埱笕珖舜髮ψ罡咴旱摹蛾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004年5月1日實施)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該《解釋》是否違憲。
“同命不同價抵觸憲法”
農村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民事賠償金遠遠低于城里人,這一法律規(guī)定的出處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其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根據(jù)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據(jù)此,在《解釋》的實施中,出現(xiàn)了許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農村人命金貴、同命不同價”的情況。周玉忠律師表示:“這在客觀上造成了人與人的不平等,并且這種規(guī)定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應立即予以修改或廢止。”
周律師同時指出,呼吁“同命同價”并非追求賠償數(shù)額上的完全一致,要求“同命同價”的實質和核心在于摒棄城鄉(xiāng)二元的落后思維,讓所有公民都能夠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法律改革的方向可考慮地域收入等客觀因素,但堅決反對用戶籍來確定賠多賠少。
代表委員吁修改聲不斷
2006年3月至9月,相繼有幾位學者和律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建議人大審查《解釋》是否違憲。2006年3月,在全國兩會上,兩名委員代表也分別遞交提案和議案,要求取消農村居民與城鎮(zhèn)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懸殊差別。要求修改或廢止這一規(guī)定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律師等還有很多很多……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周玉忠律師也在監(jiān)督法實施的第一天,也就是去年元旦,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請求對解釋進行違憲審查。
“兩會記者幫我問問肖揚”
周玉忠律師還告訴記者,200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兩會期間公開表示,若進展順利,兩會后將就此出臺新的決定。而在這一年前的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兩位庭長在中國法院網(wǎng)與網(wǎng)友在線交流時對“同命不同價”曾做出回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協(xié)調各方面意見,不久將會出臺新的規(guī)定。
“一年過去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傳來任何回音,最高人民法院再也沒有其他動靜。老百姓到底要等多久?”周玉忠說。
“去年最高院的院長肖揚就在兩會上說要改革,眼看他都要卸任了,可‘同命同價’還沒能實現(xiàn)!敝苈蓭煋倪@次人大換屆后,這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又將被無限期地擱置起來,“兩會上的記者見到肖揚請幫我問問,‘同命同價’到底何時解決?”
上書全國人大特定調查
眼看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馬上召開,為了爭取早日實現(xiàn)“同命同價”,周玉忠律師決定再次上書。這次,他在建議書中寫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必要就同命同價問題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釋》是否違憲作調查,調查結果應向全民公布。發(fā)現(xiàn)違憲違法情形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周玉忠律師的依據(jù)是憲法的第七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jù)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周玉忠律師認為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可就此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決定。
廣東現(xiàn)狀
死亡賠償金城鄉(xiāng)差6倍
廣東高院:“同命同價”要待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
2007年,陳亞汗等代表在《關于廣東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實行統(tǒng)一標準的建議》中提出,城市人與農村人死亡賠償金額相差巨大,“同命不同價”有違公平原則,建議有關部門對廣東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作出統(tǒng)一標準。
建議指出,按照《廣東省2006年度道路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規(guī)定,深圳地區(qū)、珠海地區(qū)、汕頭地區(qū)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賠償金分別為57.33萬元、37.81萬元、24.45萬元。廣東省其他地區(qū)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賠償金為29.53萬元。而農村人在廣東省全范圍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的賠償金僅為9.38萬元。深圳、珠海、汕頭、省內其他地區(qū)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城市人賠償金比農村人分別高6倍、4倍、2倍多、3倍。
對此,廣東省高院在答復中表示:目前我國不同地區(qū)城鎮(zhèn)與農村居民在財產收入和生活成本上存在一定差距,最高法院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計算標準符合我國當前基本國情。當前不宜對廣東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作統(tǒng)一規(guī)定,待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后遵照執(zhí)行即可。 (曹晶晶 王傅蓉)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