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規(guī)定,乘客應主動讓座位給老人、孕婦等特殊乘客。不履行義務,駕駛員、售票員可以拒絕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乘客處以50元罰款。
公交車上不給老弱病殘讓座的事,時有所見。政府想用罰款的辦法促成良好行為的形成,卻越過了起碼的邊界。在法治社會,來自公權力的罰款是有邊界的。這邊界,既是合法性的限制,也是合理性的限制。
說到罰款的邊界,這里不妨講個古代罰款的故事。
五代時期一個叫做趙在禮的人在宋州做官,后來要調(diào)動到其他地方去,老百姓互相祝賀說:“拔卻眼中釘也!壁w在禮聽說后,向朝廷要求繼續(xù)到宋州做官,每年向每個戶口征錢一千,名目是“拔釘錢”。同樣還是五代時期,吳王詔令廬州節(jié)度使張崇入朝,廬州也民奔走相告。誰知張崇后來重回廬州,向百姓收取和“拔釘錢”一樣的“伊渠錢”和“捋須錢”。
無論是“拔釘錢”、“伊渠錢”還是“捋須錢”,都是對不敬官員的百姓的罰款。這說明,在中國古代,一個地方官員,都可以決定對轄區(qū)所有人進行罰款,隨意侵害百姓的財產(chǎn)權。鄭州處罰不讓座的乘客,與古代官員隨意罰百姓款何異?
罰款侵害的是人們的私有財產(chǎn)權。私人財產(chǎn)權在古代社會不能得到保障,官府很輕松就可以通過罰款,沒收或征用而將私人財產(chǎn)轉化為官府財產(chǎn)。一直到改革開放后,亂收費、亂攤派和亂罰款,仍然是危害甚烈的三亂。中國社會法治建設的進程,同時也是法律保護公民財產(chǎn)權、約束政府隨意侵害私人財產(chǎn)權的過程,約束政府的罰款權就是其中之一。十多年前,國家制定了《行政處罰法》,用法律來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為,對于罰款的種類和數(shù)額,法律都有規(guī)定和限制。但是,《行政處罰法》對于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約束政府的罰款權仍然過于寬松。比如,按照該法規(guī)定,對于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省府城市的政府“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shù)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這就是說,像鄭州這樣的省府城市,或許真的“可以”依法設定對不讓座乘客的罰款。
但是,即使法律有這樣的授權,那也只能是“可以”,而不是“一定”或“必須”。城市政府能不能自行設定罰款事項,制定罰款限額,還得遵循合理性,就是我們中國人平常所說的天理,或者西方人所說的“自然法”,得合乎普通人都能夠認可的公平公正,也得考慮可操作性。
如果考慮這些情況,對不讓座者的罰款就更加說不通了。要求公交車的乘客讓座,說明車上已經(jīng)沒有空座。數(shù)十人乘客中,到底誰,負有必須讓座的義務?如果說有義務,那么,全體乘客都有義務,你處罰誰?處罰全體乘客?還有,現(xiàn)在公交車大多無人售票,如果要罰款,是不是還要增加司乘人員?尤其,罰款是行政處罰行為,為了罰款,是不是還得在每輛公交車上配備有罰款權的公務員押車?
公交車上,給老弱病殘孕婦讓座,體現(xiàn)社會的文明。政府想用罰款來促進文明,其心可嘉,卻是對罰款權的濫用。雖然這個規(guī)定還在討論中,但是政府將這種意見提出來本身就是值得警惕的。(梁發(fā)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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