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爭在兩年內,使具備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建率達到80%以上”、“工會兼職勞動仲裁員年辦案量原則上不低于仲裁案件總量10%”……針對當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激增,仲裁委員會辦案壓力巨大的實際情況,中華全國總工會日前專門出臺意見,就進一步加強工會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提出要求。
作為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代表,及時、有效地化解勞動爭議,一直是工會的一項重要任務。而今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一步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工會在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為此,《意見》首先要求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列為工會系統“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深入宣傳,努力營造法律實施的良好氛圍;切實加強培訓工作,力爭在年內對現有工會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人員普遍輪訓一遍,增強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力爭把隱患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重要原則,也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強調的。據此,《意見》明確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動爭議預防和預警機制”,強調要堅持“預防為主,防調結合”的方針,發(fā)揮和拓展職工普法宣傳教育制度、工會勞動法律監(jiān)督制度等整體預防勞動爭議的功能,并指出“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重點做好預防工作”,“企業(yè)工會要切實承擔起‘第一報告人’的重要職責”,工會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動爭議預警機制,迅速調處化解糾紛隱患,有效防止重大勞動爭議發(fā)生。
通過調解快捷、高效地處理勞動爭議,是工會的傳統做法和優(yōu)勢所在!兑庖姟访鞔_指出,“參與勞動爭議調解是工會法定職責”,要建立健全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將工會組建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立同步進行”,“規(guī)模較大、人數較多的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調解人員”,并依法推進區(qū)域性(行業(yè)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不斷擴大調解工作覆蓋面。同時,《意見》強調要加強與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基層調解、仲裁調解、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相銜接制度,努力構建社會化“大調解”格局,“切實發(fā)揮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意見》還就工會參與勞動爭議仲裁辦案、參與勞動爭議訴訟工作等提出要求、明確目標。如強調要“按照三方性原則推動仲裁組織和機構建設”,“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推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工會設立派出庭或仲裁分庭,推進派出庭或仲裁分庭獨立辦案,以及工會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承辦案件”,“加大對工會兼職勞動仲裁員資格培訓和輪訓力度”,等等。《意見》同時要求注意總結各地工會參與并協助人民法院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經驗,如一些地方工會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開展勞動爭議案件訴前調解工作;一些基層人民法院設立勞動爭議審判庭、職工維權合議庭和勞動爭議巡回法庭,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符合條件的工會干部擔任陪審員,參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等做法,不斷完善機制,切實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yè)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wěn)定。(王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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