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財產狀況不清,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能否受理呢?受理后又該如何審理呢?實踐中,這一直是讓人民法院困惑的事兒。讓人欣喜的是,8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的司法解釋將破解這個困局。
“目前法院審理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中困惑的問題將迎刃而解,人民法院作為企業(yè)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對于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可以也有必要通過司法程序終止其法人資格,徹底清理法人市場中的垃圾,這也是我們制定這個司法解釋的根本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清債權人亦有提起破產權
企業(yè)法人已解散尚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形下,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在此特殊情形下,債權人是否有權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呢?實踐中,此時,債權人是有權還是無權提起申請一直存有眾說紛紜。
而該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況下債權人無申請權為由,不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那么,作出這個規(guī)定的依據又有哪些呢?
記者了解到,依據我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對于一般債務人而言,其破產申請權人為債務人、債權人和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而在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形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但該規(guī)定并未排除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宋曉明告訴記者,債權人、債務人以及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的破產申請權,并不互相排斥。
宋曉明認為,當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形下,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時,債權人當然有權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無相關財務憑證不是法院不受理債權人提起破產案件理由
當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等,是否影響案件受理呢?
據介紹,實踐中,不乏有人民法院以無法取得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資料,破產程序不能依法進行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債權人的申請。
“此種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彼螘悦髦赋觯灰獋鶛嗳藢鶆杖颂岢龅钠飘a申請符合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條件的,人民法院即應依法予以受理。
宋曉明告訴記者,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八條的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材料的規(guī)定看,對債權人申請破產和債務人申請破產審查的內容是不一樣的。
對債權人而言,僅要求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材料,所提交材料一方面是要證明其自身債權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請人資格,另一方面要證明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事實。
這里,因債權人客觀上無法舉證證明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因此,一是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企業(yè)破產法未以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作為其申請的破產原因,二是在要求債權人提交材料中也未要求債權人提交有關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的有關證據。
企業(yè)破產法第八條第三款關于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規(guī)定,是針對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的要求,而非對債權人的要求。
“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只需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并未要求債權人提交有關財務憑證等,事實上債權人也沒有提交上述財務憑證的能力!彼螘悦髡f。
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者將被追究責任
記者了解到,實踐中之所以就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應否受理存在爭議,很大程度是由于困惑于這類案件受理后如何審理問題。
“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的現有規(guī)定,應該說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能夠解決這類案件的審理問題的。”宋曉明表示。
他舉例說,債務人違反破產法的規(guī)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破產法的規(guī)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的規(guī)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宋曉明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企業(yè)破產法的上述規(guī)定,通過對債務人有關人員責任的追究,責令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以保障整個清算程序的順利進行。
“同時應充分發(fā)揮管理人作用。管理人制度是企業(yè)破產法確立的一項新的制度,是我國破產法走向規(guī)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一項重大制度革新!彼螘悦髡f。
管理人應當盡可能窮盡所有手段,發(fā)現、追收債務人財產。如經依法清算,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分配的(包括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內又發(fā)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管理人未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其予以處罰;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有關權利人亦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債務人有無效行為或者可撤銷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依法追究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賠償責任。
無法獲得債務人有關材料無法進行破產清算程序法院可裁定終結
企業(yè)破產法下的依法清算,是指在全面掌握債務人財產和負債情況基礎上,對所有既有法律關系的徹底、概括的清理。
對于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在窮盡上述既有手段后,如債務人仍不能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的,怎么辦呢?
“人民法院可以以此為由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彼螘悦鞲嬖V記者。
他指出,但這里一定要注意,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導致的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和因無法清算導致的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因債務人的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而終結的,雖然債務人的法人資格因清算程序終結而終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責任并不當然消滅,而是應當由其清算義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上述原則的確立,對于督促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有關材料,配合破產程序依法進行應可發(fā)揮較大作用!彼螘悦髡f。(記者 袁定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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