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兑庖姟贩Q,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訴點,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并按照《“110”接處警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
《意見》由中宣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全國婦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旨在進一步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護公民,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意見》表明“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代會等組織,要認真做好家庭矛盾糾紛的疏導和調解工作,切實預防家庭暴力行為的發(fā)生。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
《意見》第八條對于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
公安機關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或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時查處。
公安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應當及時依法組織對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為正確處理案件提供依據。
對家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一)對情節(jié)輕微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遵循既要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家庭團結,堅持調解的原則,對施暴者予以批評、訓誡,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態(tài)擴大;
(二)對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意見》還規(guī)定,婦聯組織要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培訓工作,建立反對家庭暴力熱線,健全維權工作網絡,認真接待婦女投訴,告知受害婦女享有的權利,為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公正地處理家庭暴力事件。
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深化“平安家庭”創(chuàng)建活動,推動建立社區(qū)婦女維權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訴站(點),推動“零家庭暴力社區(qū)(村莊)”等的創(chuàng)建,參與家庭矛盾和糾紛的調解。
婦聯系統(tǒng)的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理有關家庭暴力的案件時,要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注意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此外,《意見》指出,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并處理。對于罪行較重、社會影響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諒解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符合逮捕或起訴條件的,應依法及時批準逮捕或者提起公訴。對于罪行較輕、主觀惡性小、真誠悔過、人身威脅性不大,以及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酌情減收或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衛(wèi)生部門應當對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導和培訓。
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開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時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為受害人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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