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廳:民警攜帶槍支須同時攜帶持槍證
2008年09月17日 13:32 來源:新華網 發(fā)表評論
“民警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近日(河南)省公安廳出臺《河南省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按照規(guī)定配備的用于執(zhí)行任務的各類槍支彈藥的管理,力爭通過科學、嚴格的管理,努力實現(xiàn)嚴格落實槍支配發(fā)、管理、使用、監(jiān)督的紀律要求,確保在一線執(zhí)行任務的民警能夠依法使用槍支。
對于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管理辦法》要求他們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槍證上登記的內容相一致;不得攜帶槍支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非執(zhí)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等等相關條款都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 (來源:今日安報)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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