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二○○五年五月十五日,劉志華接受記者采訪。 中新社發(fā) 廖文靜 攝
評論:劉志華的“立功”論倒是提出了司法難題
2008年10月29日 09:29 來源:揚子晚報 發(fā)表評論
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27日上訴稱自己在被雙規(guī)后,多次將自己掌握的奧運工程建設從規(guī)劃到建設應該注意的問題,上報給相關部門,應算“立功”(10月28日《京華時報》)。
劉志華本人在案發(fā)前是北京市副市長兼奧運工程建設總指揮。也就是說,他所建議的“奧運工程應該注意的問題”,是利用工作的便利知曉的,而且提出這些建議也是他本職工作范圍內的事情。這能算得上是“立功”?
像劉志華相同情況的貪官污吏還真不少。比如,重慶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長盧某和民警劉某,合伙以幫人遷移戶口的方式,先后收取對方“感謝費”4萬元,盧某一審被判1年緩刑1年,因為其有所謂的“8次立功”表現減刑——受賄案發(fā)后,盧某向司法機關檢舉了一樁搶劫案和七件盜竊案。揭發(fā)他人的犯罪當然屬于“立功”,問題是這些信息是否本身就是其工作中獲悉的,而且,身為派出所所長本來就應當積極查處的犯罪,怎么一直拖著不辦,等到審判時才作為“立功”來拋出呢?
所以,我們在對這種所謂的“立功”上,存在難解的困境。這會不會鼓勵一些貪官,在案發(fā)前對于一些重要信息隱瞞不報或者不積極工作,等到案發(fā)時再拿來當“救命稻草”? (江西 楊 濤)
【編輯:朱鵬英】
相 關 報 道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
每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