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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嚴打"假記者" 開展新聞采訪秩序"百日整治"

2008年12月01日 18:05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12月1日電(張雷杰)山西省委宣傳部今日公布舉報電話,正式啟動規(guī)范新聞采訪秩序“百日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假新聞”,依法保護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

  據(jù)介紹,為規(guī)范新聞采訪秩序,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提高新聞媒體的公信力,從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開始到二OO九年三月十日前后,山西省委宣傳部、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山西省廣播電視局、山西省糾風辦、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新聞工作者協(xié)會將在各級各類新聞媒體深入開展規(guī)范新聞采訪秩序“百日整治”活動。

  “百日整治”活動的內(nèi)容包括:依法依規(guī)嚴厲打擊“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假新聞”。凡未經(jīng)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的各類假新聞派出機構和假新聞機構,包括記者站、工作站、辦事處、聯(lián)絡處、調查中心、報刊社、編輯部等,要堅決依法取締。對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涉嫌非法經(jīng)營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據(jù)介紹,山西省規(guī)定除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fā)的新聞記者證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制作、發(fā)放的證件不得用于新聞采訪,重大活動期間主辦單位制作的一次性臨時采訪證件必須隨新聞記者證一同使用,方為有效。對于偽造、仿制新聞記者證進行不法活動的要嚴厲打擊。嚴禁借新聞采訪活動搞有償新聞、索賄受賄,嚴禁借輿論監(jiān)督敲詐勒索。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采訪權、發(fā)表權、批評權、監(jiān)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合法的采訪活動。

  此前,發(fā)生在山西省霍寶干河煤礦的真假記者領取“封口費”事件引起廣泛社會關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及時派出工作組督查處理此案。(完)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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