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山東新泰農民孫法武赴京上訪時,被鎮(zhèn)政府抓回送進精神病院20余日,簽下不再上訪的保證書后被放出。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在新泰,因上訪而被送進精神病院者并不是個別。部分上訪者及家屬反映,當?shù)卣唤?jīng)家屬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訪者入院,而當事者堅稱自己沒病,并因此質疑政府限制人身自由。(12月8日《新京報》)
當?shù)卣烤篂楹我堰M京上訪者當精神病抓起來?表面看來,報道似乎已說得很清楚,那就是在如今信訪已納入地方政績考核重點內容的背景下,某地一旦出現(xiàn)越級上訪,地方官員就會受到處分。在信訪考核機制的現(xiàn)實逼迫下,如今一些地方政府也就想出了包括“把進京上訪者當精神病抓起來”在內的諸多減少與壓制上訪者的應對辦法。
應該說,這種分析顯然是對的,只是還不夠全面。因為在此之前,媒體曾不斷披露過一些地方政府與某些單位濫用鑒定,把正常公民硬生生當成精神病的案例。比如此前河南開封就有一名叫江帆的校醫(yī),因為與當?shù)匾幻ü俚拿埽l繁上訪,最終在“領導指示”之下被鑒定為“精神病人”;再比如此前有位國內知名的精神病專家,在給有關領導寫信反映問題之后,竟被自家醫(yī)院定性為精神病患者。
如今,類似的案例再度出現(xiàn),難免給人一種精神病鑒定正在日益成為權力壓制和打壓公民的工具的感覺。而究其原因,除了權力主體的張揚無度,除了某些制度機制的外在逼迫,只怕與精神病鑒定機制本身的某些程序不無關聯(lián)。
在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精神病的鑒定不僅是一個簡單的醫(yī)學問題,也是一個直接關系到公民權利義務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問題。因為目前我國民法、民訴法、刑法、刑訴法均對被鑒定為精神病的公民的法律權利,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guī)定。而依據(jù)立法法的規(guī)定,只要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來規(guī)范。也就是說,精神病的鑒定原本應是一件極其慎重而嚴肅的法律行為,原本應有著極為嚴格、規(guī)范的程序規(guī)定和制度要求,必須堅持合法、獨立、客觀、公正等重要而基本的法律原則。
遺憾的是,對于這樣一項直接關系到公民權利義務以及人身自由的司法程序,目前我國現(xiàn)有法律始終缺乏整體性的制度設計與規(guī)范。對于究竟應由誰來進行精神病鑒定,如何啟動鑒定程序,究竟由誰在什么情況下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等諸多問題,雖然目前有一些針對性的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不僅大多散見于一些行政性規(guī)章、條例之中,缺乏統(tǒng)一性,而且其本身的權威性、約束力也較弱。
此前曾有評論指出:法治缺失之下,公權脫韁之時,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精神病”。誠如斯言!因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正是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重大缺失,再加上如今一些地方行政權力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監(jiān)督制衡,才不斷有這種正常公民被某些行政權力主體與單位當成精神病對待的案例披露于報端,頻繁刺痛著我們的神經(jīng),擊打著我們的心靈。為此,要減少乃至避免類似案件再發(fā),不僅需要繼續(xù)健全權力的監(jiān)督制衡機制,也需要立法者能盡快對精神病鑒定進行更為嚴格、科學與系統(tǒng)的法律制度規(guī)范。 (江子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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