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委宣傳部邀請公眾參與“躲貓貓”事件調查,其立意在于引入民間代表來加強對于案件調查的社會監(jiān)督,期望讓公眾能夠更加接近事件的真相。政府能夠作出這一決策,需要非常的勇氣和自信,以表明政府在此事件中絕無袒護之心。21日調查的過程也確實向社會展示了政府的誠意。
不過,這樣的調查其實未必能給出更為“接近真相”的結論。因為,還原案情需要非常專業(yè)的刑偵技術,更需要審慎的法律態(tài)度和公平的訴訟程序。果然,21日報告公布之后,人們依然沒有從中讀到之前所期待的“真相”。
民眾對于調查結論的心理落差,部分源于對于司法過程的不了解。特別是在案情涉及“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部分,過失、故意等犯罪心態(tài)的認定必須通過主客觀證據相結合、印證的方法來進行綜合判斷。這需要辦案人員以及法官通過綜合各類證據來形成較為具備充分說服力的“內心確信”,從而作出法律判斷,而非純粹的事實判斷。而如何形成這種“內心確信”,如果嚴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依據的并非民眾一般意義上的所謂“事實”或“真相”,而是依賴于能夠被證明最合乎人類理解習慣的既有證據之總和。遺憾的是,在這個事件之中,又有多少民眾知道這其中的區(qū)別?
另一方面,警方的案情報告,除了細節(jié)不足之外,也未能很好地把握這既有證據和所謂“事實”、“真相”之間的本質區(qū)別。因為,人類的理解只能基于當前的證據,如果以后再有新證據出現,也許今天公認的“事實”和“真相”都可能被推翻。更何況,警方目前公布的證據與讓全社會形成共同的“內心確信”還有一定的距離。
筆者最不愿意看到的莫過于,民眾由于對調查結論的失望,進而否定整個司法過程,乃至司法本身的公義。特別是對于案件“真相”的簡單化爭執(zhí),往往忽視司法制度的平衡與獨立。例如,對于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和“無罪推定”證據規(guī)則的堅持,都是非常容易在輿論的義憤填膺中被忽視乃至被犧牲的。而司法的客觀、獨立和公正等價值可能也在這場“躲貓貓”事件中遭受傷害。
為了避免這樣的意外傷害,司法需要在社會輿論監(jiān)督和司法價值中立之間找到平衡。如果此案進入司法程序,法官通過其獨立思考,用公平正義之良心,去探究并回答法律所提出的最終問題:我是否已經形成足夠堅定的內心確信來作出判斷?我相信,一個好的法官同樣會在乎,民眾讀罷這份判決,是不是也會得到基本相同的結論。
固然,在目前這個階段,調查報告畢竟不能代替司法程序來作出最終評判。可是,我們依然非常真誠地期待,撇開簡單的對于所謂“真相”的無謂爭執(zhí),司法應當在社會輿論監(jiān)督之下,為“躲貓貓”事件交出一份足夠承載民眾期望的答卷。(王剛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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